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行〔2019〕6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精神和《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本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区直各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用餐日期和用餐类别(早餐、午餐、晚餐),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费用。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交纳费用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设区市和区直各单位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以及自治区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区直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所称区直各单位,指适用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各个区直单位。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本级现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印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2014年5月,自治区财政厅参照财政部做法,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30号)时加强了差旅费与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衔接,明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交纳相关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有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2014年9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桂财行〔2014〕86号),进一步明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用餐和市内交通,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可向接待单位索取相关依据以证明自己已缴纳相关费用(不作为报销凭据)。
从执行情况看,上述规定总体反响较好,中央八项规定印发前普遍存在的向下转嫁费用负担、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以及由此产生的“四风”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仍有部分出差人员未自觉严格执行自行用餐、自行解决市内交通的规定,一些出差人员既接受接待,又回原单位领取补助。且由于我区现行的差旅费管理文件中对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的明细标准、接待单位可开具何种凭证、收取费用如何管理等问题均无明确规定,出差人员和各单位在相关费用收交、收款管理、凭证提供等方面无规可依、无章可循,相关政策亟需进一步完善。
近期,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