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建房〔2016〕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完善商品房预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 明建〔2021〕2号规定,第五条中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位不得预售,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进行租售”的规定不再执行,产权车位可参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预售许可。
各县(市、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维护车位、车库产权人、购买人、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行为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位)的车位和车库(以下简称“停车位”)的出租、出售适用本《通知》规定。机械式停车位可参照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设计建设开发项目中的停车位,确保按时竣工交付使用。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停车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三、建设单位获得规划许可建造的具有独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车位、车库(以下简称“产权停车位”)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要配套设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销售行为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

四、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停车位、产权停车位、人防停车位的租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与停车位产权性质、服务内容、管理服务成本和价格政策等因素相一致:

(一)业主共有停车位。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公共架空层等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以及土地出让条件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求配置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无权出售、出租。

(二)产权停车位。建筑区划内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位(不含社会停车位、公共停车位以及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公共架空层等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产权人可以出售、附赠、出租。

(三)人防停车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平战结合”地下停车位不得分割出让,建设单位可依法办理初始预登记,并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可自营或依法转让、租赁。

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位不得预售,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进行租售。

六、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开发项目停车位规划配置情况,并在销售现场向购房人明示建筑区划内停车位的规划配置情况、使用性质(业主共有停车位、产权停车位或人防停车位)、租售方式以及停车位归属等内容。

七、建设单位在出租或出售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前,应制定租售方案并进行公示。租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