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 [2014] 3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将《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对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我省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工作。工作中有什么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联系。
联系电话:0851—5837316、5837315
自动传真:0851—5837363
电子邮箱:gzsnmgb@163.com
附:《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指导意见》
2014年6月30日
附:
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指导意见
建设农民工创业园,优化农民工创业就业环境,是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创业就业的有效措施,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扶持百万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黔党办发[2011] 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2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贵州省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4]46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就推进我省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鼓励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创业园建设,为农民工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环境,增强农民工创业活力,加快形成我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
(二)目标任务。从今年起,全省88个县(区、市)全部启动建设农民工创业园工作,今年底,建设5个以上省级农民工创业园;到2020年,省级农民工创业园达30个。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农民工创业园建设与我省“5个100工程”、贵安新区建设、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等重点工程项目、区域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相结合,与发展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相结合,纳入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建园的原则。农民工创业园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依托现有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等各类园区建设,还可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建园,为农民工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建园工作要整合资源,注重实效,避免浪费。
(三)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扶持为主、市场运作、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形式运行机制,加快创业园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配置建设,形成功能完备、可持续发展的农民工创业园。
三、创办要求
(一)农民工创业园建设要注重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也要注重突出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创办农民工创业园,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可申请创办。各级政府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支持和指导创业园建设。
(二)申办农民工创业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创业园建立服务承诺、公开公示、限时办结、目标考核、监督举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对外公布、悬挂上墙。
(三)申办农民工创业园的场地面积、位置以及可提供创业者的户数等必须达到相应规定要求。省级、市级、县级农民工创业园具体要求标准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四)有相应的道路交通、供电供水、消防治安、环境保护、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五)有为农民工创业提供综合服务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
(六)使用统一标识。我省农民工创业园名称规范为××(地区名称,如市、县区、镇乡)农民工创业园。在园区入口处设立醒目公告牌,载明园区概况、扶持政策、入园项目、入园企业等。企业厂房门口悬挂标牌,载明实体名称、领(创)办人姓名、创办时间、带动就业人数等。
四、认定程序
农民工创业园一般要通过申请、审核和认定三个程序给予确认:
(一)申请。符合申办创业园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创业农民工及就业人员花名册等证明材料;与入驻创业园的创业农民工签订的一年及以上书面租赁协议;农民工创业园生产经营场地及各摊位面积证明材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1、县级农民工创业园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2、市、州级农民工创业园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3、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
(三)认定。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由认定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无异后,予以确认,并授予相应级别的农民工创业园铭牌。
五、政策扶持
(一)农民工创业园享受的扶持政策
1、对经评估认定的各级农民工创业园,由各级相关部门在就业资金等分配上予以倾斜扶持。
2、农民工创业园和园区企业按规定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可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请相关培训补贴。
3、创业园为创业农民工免费提供创业项目平稳运行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资助。
4、对经济效益显著、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创业园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5、其他及当地政府部门予以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创业农民工享受的扶持政策
1、本省户籍的创业农民工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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