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规〔201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建设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我区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区分不同地类,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分别按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38号)中一般耕地类型水田(水浇地)地类和旱地地类最高征收标准的两倍执行,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的,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不分耕地等别档次统一为80元/平方米(80万元/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旱地的,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不分耕地等别档次统一为40元/平方米(40万元/公顷),其余政策仍按桂财税〔2016〕38号文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04-23 来源:广西财政厅
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背景
保护耕地、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我国基本国策,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
土地是财富之母、发展之基、民生之本、生态之依,永久基本农田是最为重要的土地资源之一。通过调整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加强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是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全区粮食安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的时代任务;是全面落实中央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