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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财金〔2019〕2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设区市金融监管局 (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银保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融 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6号)精神,充分发挥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促进我省经济高 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聚焦发展支小支农主业

(一)明确支持范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 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弥补 市场不足,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运作。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中农户认定标准规定,聚焦 我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 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 支持涉农科技、绿色贷款、创新创业等薄弱环节和重点发展领域, 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 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 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 业务,逐步压缩大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 规模和风险,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实现支小 支农业务担保金额占比达到 80%以上,其中单户担保金额 500万 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 50%。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覆盖的“三 农”融资担保部分,继续执行福建省农业信贷担保相关政策。

(二)降低融资成本。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 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适时调降融资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 费率降至 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 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对单户担 保金额 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 原则上不超过 1.5%。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除收取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 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二、完善银担合作分险机制

(一)建立银担合作机制。构建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 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 担保授信准入、免收保证金、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 件及放宽代偿期限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 度、审批时效,不得附带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 借贷搭售等条件。兴业银行、省农信联社、厦门国际银行、福建 海峡银行、厦门银行、泉州银行等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 参与我省银担合作机制。

(二)落实分险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 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 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 20%,省再担保机构承担风险责任比 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2019至 2021年,单户 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融资担保项目且代 偿熔断率 5%以内的,省再担保机构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可提高至40%。其中: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由省再担 保机构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分险;符合“小微企业信用担 保代偿补偿资金”规定,单户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含个 体工商户)融资担保项目、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代偿补偿资金为融资担保机构再分险 20%。

三、优化财税激励政策

(一)完善风险补偿机制。2019至 2021年,对年度新增融 资担保总额超过 2000万元、新增担保单户 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 企业和“三农”等融资担保占比 50%以上,且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2%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其中为小型企业提供融 资担保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 1%比例补偿;为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6%比例补偿。

实施降费奖补政策。各地要做好融资担保业务的降费 奖补工作,对年化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且新增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省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奖补激励。

实施再担保贴补支持。2019至 2021年,省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10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省财政按照其年新增融资再担保额的 1.5‰给予再担保 保费补贴,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开展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缴纳的再担保费由省财政补助。省再担保机构按本实施意见开展 单户 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再担保业务, 为融资担保机构分险的代偿赔付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偿。

四、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按照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机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体系的目标,以省再担保机构为龙头建立健全我省政府性融资担 保和再担保体系,鼓励各级通过再担保、控股或参股等方式合作,增强资本实力和业务能力,避免层层下设机构。根据政府性融资 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出资人应适时补充资本金。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各类主体注资和捐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多元化的资金补充机制。

(二)强化省再担保功能。省再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性定位,充分发挥再担保增信、分险、规范、引领作用;积极对接国家融 资担保基金,推动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对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