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我区国有企业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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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资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桂政发〔2010〕76号)、《关于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2〕80号)精神,经研究,我委制定了《关于鼓励我区
国有企业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8月12日
关于鼓励我区国有企业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桂政发〔2010〕76号)、《关于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2〕80号)精神,为鼓励我区
国有企业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一)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我区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区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方式调结构,与民间投资主体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我区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我区
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重点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