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营销行为的通知
明建房〔2018〕1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去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若干不规范不健康的行为,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提前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以认购、排号、发卡、预订“存抵活动”等方式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认购意向金、认筹金、订金等费用;个别企业要求客户提供个人名下银行存款证明、资金冻结证明和个人征信证明,限量办理认筹卡并凭卡选房,违规开展变相预售活动进行蓄客;个别企业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排长队,制造房源紧张和供不应求的假象,欺骗实际购房人;个别企业选择夜间开盘;个别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发放房票等。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购房者权益,引发了社会安全隐患,造成了市场恐慌等不良社会影响。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管字〔2002〕68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闽建房〔2007〕1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闽建房函〔2016〕70号)和我局《关于规范商品房营销行为的通知》(明建房〔2017〕7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营销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一)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组织开展营销活动,不得对外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不得承诺开盘时间和开盘价格;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客户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意向金、订金、认筹金、预订款等费用,不得开展“存抵活动”;不得要求客户提供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明和个人征信证明;不得委托销售中介代理机构对外销售、收取网络服务费或团购服务费等;不得由开发企业或其他机构针对特定项目、特定楼栋以入会等形式收取会费或其它任何费用。
(二)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按照“一房一价”的要求明码标价,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以及相关证照、审批文件等信息。不得在夜间开盘;不得以搭售地下车位、储藏间、装修管理费等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房价格或其他服务价格,不得价外加价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依照首付比例、贷款方式等任何形式增加购房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挑选客户,侵害购房人合法权利。对供需矛盾突出的楼盘,推行公证摇号公开销售。严防炒卖房号,登记认筹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三)开发企业(包括经纪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不得采用虚假信息误导、诱导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主动引导购房人了解相关公示信息,告知购房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内容,提醒购房注意事项。
二、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管
(一)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前,应当取得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