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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崇政办发〔202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一)财政预算资金;(二)地方政府债券;(三)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六)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禁未批先建和超计划的投资行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党政机关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概算、预算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量计价规范核定造价。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负责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民法典、建设监理或代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审批经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二)负责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签证等原因导致单项增加造价200万元(含)以上以及累计变更(签证)造价超过暂列金的变更方案及造价。


(三)负责审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他重大事项;


(四)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领导小组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二)确定会议内容及讨论事项;


(三)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及会议纪要工作;


(四)负责组织住建、发改、财政、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业务科室人员对单项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按程序报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五)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项目工程造价评审、招投标、变更及签证等环节相关单位无法自行解决的事项。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负责组织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后评估的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与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对项目概算的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局)负责核发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等规划许可;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等前期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建设项目档案接收、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负责项目采购方式的备案管理,对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参与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重大变更确定;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市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检测、造价咨询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变更事项论证。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将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对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政府性投资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组织对工程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定;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负责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制、清退制。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负责市政府性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组织对工程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定;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负责对水利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制、清退制。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政府性投资电力、通信、信息化、工业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组织对工程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定;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负责对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制、清退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编制等技术成果的验收;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采购;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核拨和工程的财务管理;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的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崇左市本级机关新建(含改扩建)和装修办公场所出具必要性审查;负责办公场所规划、权属、使用监督、处置等。


第十六条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二、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要求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发展改革委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规划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并提出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计划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内容、征地面积、建筑面积和资金来源等;投资估算包括征地、工程前期费用、建安工程和其他计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开支。项目建设年度内新增建设项目也应按以上程序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和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及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发展改革委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初步设计审查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采购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并纳入年度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如年度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计划(包括建设规模、地点、名称、内容)或年初无计划安排但又需当年实施建设的,增加建设内容、变更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调整概算的,必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条  建立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给具备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预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予评审。因设计漏项、隐蔽工程增加引起项目投资增加的,必须遵循先报备后执行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设计方案评审制度。列入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评审;计划投资总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局)组织评审;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局)会同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组织评审,建设单位参加;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建立概、预算评审制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通知》(桂财建〔2015〕302号)要求“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自身评审力量,科学制定项目起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凡单个工程预算项目(含与工程相关的前期费用、重要设备材料以及规划编制,涉密项目除外)100万元以下的均不需评审预算控制价。单个工程预算项目(含与工程相关的前期费用、重要设备材料以及规划编制,涉密项目除外)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财评中心负责组织预算控制价评审。评审中心审核时限(从接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至出具初审结果)为:送审预算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金额1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些特殊大中型项目,审核时间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批准的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因勘察单位失误或设计缺陷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时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招标标准的,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具体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该年度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如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符合工程要求和相应资质条件、业绩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重大项目要从前期工作阶段开始实行监理,一般项目可在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监理合同要明确监理的内容、职责、监理权限和现场服务人员,并订立违约条款。施工活动中监理单位要按规范对工程实行旁站式、平行式监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民法典》,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并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执行。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条款的约定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签证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合同,除施工图纸变更外,原则上不再进行签证。


工程采购时,工程量以施工图揭示的工程量为准,投标单位可以对工程量提出质疑,采购单位收到质疑后应及时与评审中心重新复核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工程结算时,以采购时的工程量为准,不再对工程量进行调整。


不得以变更土石方开挖方式的理由进行签证。在施工中,中标单位如变更土石方开挖方式,应经采购单位同意,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以上规定,应在采购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工程签证程序。


(一)单项变更导致增加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批准。


(二)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该变更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业主、财政、发改、住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确认并征求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批准。


(三)单项变更、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以及累计变更(签证)造价超过暂列金的变更方案及造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先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后报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四)建设单位应将经审批后的变更事项及投资预算送市评审中心审核,审核结果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市评审中心直接出具审定结论;审核结果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由市评审中心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出具审核结论。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采购时以采购文件给出的风险包干系数来统筹考虑材料及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的涨价风险,投标单位应按规定计算出材料及设备涨价风险包干费,非法定程序工程结算时材料及设备价格不再调整。


材料及设备涨价风险包干系数取1.5%,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数,即材料及设备涨价风险包干费=分部分项工程费×1.5%。施工期在180天(含)以内的工程项目不考虑材料及设备涨价风险。


人工单价的调整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各项目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建立起项目法人负责、政府强制监督、社会第三方监理、承建单位自检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改善建设环境,在合理时限内加快项目工程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