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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收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收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发〔2013〕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公平竞争文件审查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21〕5号规定,继续执行。

水城县、钟山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六盘水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收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规划确定的正负零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及以下的民用建筑,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国家和省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特殊原因不宜修建的,经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并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核定的项目与收费标准及相关减免政策。市中心城区按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标准每平方米收取1000元。
  三、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建设单位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副本),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换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正本)。
  四、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收取实行“统一行政执法、统一审批办证、统一收费标准”的三统一管理制度。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和收取。
  (一)对水城县和钟山区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项目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并办理相应人防手续后,全额缴入项目投资所属地本级财政,并按规定比例上缴市、省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