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3〕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我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中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能够得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
2013年8月1日
附件:
贵州省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我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中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能够得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发放贵州省高温天气津贴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条件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作业(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高温天气津贴。
其中,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二、高温天气津贴的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参照执行。
三、高温天气津贴的发放标准
(一)由于我省各市州温差较大,我省用人单位可选择二种发放方式之一:
1、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的高温天气津贴;
2、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按每月168元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