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成品住宅建设的实施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成品住宅建设的实施意见
遵府发〔201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推动中心城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平稳发展,根据全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心城区住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三层及以下低层住宅除外)和保障性住房一律推行成品住宅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成品住宅是指按照土建工程和室内装修一体化设计实施,在房屋竣工验收、交付备案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管线终端及开关插座、门窗、厨房和卫生间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基本达到入住条件的住宅。发展成品住宅建设,是深入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措施,是加强施工文明管理、降低装修装饰扬尘和分散装修噪音扰民的有力抓手,也是加强住房装修装饰行业监管、保障装修装饰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行成品住宅建设,对提高房屋入住率,降低资源闲置,减少因分散装修造成大量建材浪费,减轻消费者负担,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成品住宅规划审批。将成品住宅建设要求落实到新出让土地的建设条件中,土地出让合同须明确约定落实成品住宅建设要求。新规划审批项目(含已出让土地但未明确成品住宅建设要求,尚未审批方案的项目),须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设置专章明确成品住宅相关内容,在总平面布置图上明确建设成品住宅建设要求。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和预售许可审批时必须严格把关,未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建设要求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确保成品住宅建设要求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建立完善成品住宅建设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中心城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验收的相关技术标准,为成品住宅建设提供完善的技术保障。建立成品住宅土建和装修工程设计、报建、施工、监理、质监、安监、验收一体化的建设管理机制,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审查及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装修设计纳入审查范围,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推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纳入统一的施工许可和招投标监管环节,装修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装修工程和土建工程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在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并行施工的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大对安装工程预留预埋及装修工程的隐蔽工程的监督巡查力度。实行分户验收,未实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市市场监管局)
四、规范成品住宅销售行为。实施信息公示制度,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对成品住宅建设楼栋、单元、户型、装修设计和类型、材料规格品牌、工程质量保修期等信息进行公示。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原则和房屋、装修工程分别计价的要求,标明房屋挂牌(申报)和装修工程价格。买卖合同(住宅装饰装修合同)采用示范文本,应明确约定房屋装修内容、质量标准、使用材料品牌型号及房屋、装修工程价格等内容,在进行成品住宅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分别填报房屋和装修工程价格。切实搞好信息备案,开发企业自行将成品住宅建设的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地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系统中,供购房人随时上网查询。(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推行成品住宅绿色环保装修。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应采用绿色环保、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材料、部品和设备。房屋装修工程完成后,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
六、强化成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开发企业应在交房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装修保修单和全套装修竣工图纸。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主要装修材料、部品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住宅功能、设施设备使用说明、保养和维护等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
七、着力成品住宅质量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对成品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开发企业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督促企业认真履行成品住宅产品质量保修责任,并处理好相关质量投诉。开发企业承担建设质量的主体责任,成品住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拒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遵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不良信用记录并进行相应处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消防支队、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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