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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来宾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来宾市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来宾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来宾市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来工信发〔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直、驻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宾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

来宾市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总体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全区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总体方案的通知》 ( 桂工信规范〔202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部署,推动“僵尸企业”处置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加快盘活“僵尸企业”原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有效资产,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不断增强国民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一是坚持市场化处置。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分类处置要求,注重通过兼并重组、管理提升和技术创新,支持引导企业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僵尸企业”有序退出。二是坚持法治化处置。建立健全长期停产停业、救治无望“僵尸企业”简易破产清算和注销程序,推动其加快出清。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积极推动依法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清算退出。

2.发挥政府行政职能作用。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和协调作用,把人员安置作为重中之重,聚焦债务处置、税收减免、资产处置和破产注销等环节中的堵点难点,防范和化解处置中遇到的各类风险和问题,稳妥和深化“僵尸企业”处置。

3.坚持保护各方合理权益。把握好处置工作的力度和节奏,处理好各类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各方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认真评估处置风险,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着眼全局和长远利益,提高处置效率,对仍有发展前景和一定发展资源的“僵尸企业”,给予金融、项目和政策支持,帮助企业转型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20年,根据自治区明确的认定标准,完善“僵尸企业”库滚动管理机制和长效处置出清机制。

——2020-2022年,推进存量“僵尸企业”处置出清。对长期停产停业、救治无望的“僵尸企业”,尽快完成出清退出;对仍有发展前景和一定发展资源的“僵尸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明显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改善企业经营条件。

——2023年以后,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基本合理,过剩产能行业退出机制规范有序进行,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经济活力明显增强,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整体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僵尸企业”重新认定

1.统一“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自治区明确的认定标准,符合以下两条标准之一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认定为“僵尸企业”:停产停业2年以上,不具备偿债能力,救治无望的企业;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设立5年以上,连年亏损、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连续3年超过100%的企业。

2.明确“僵尸企业”的认定主体。市本级国有“僵尸企业”由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甄别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汇总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各县(市、区)国有“僵尸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认定。非国有“僵尸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组织模排并初步甄别,分行业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工信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原认定为“僵尸企业”且未处置出清的,若不符合此认定标准可重新认定为非“僵尸企业”;原认定为非“僵尸企业”的,若符合此认定标准应当重新认定为“僵尸企业”。重新认定工作于2020年7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林业局、粮食和储备局等市本级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按出资(主管)关系负责)

(二)建立“僵尸企业”数据库

建立并动态管理“僵尸企业”数据库。市国资委和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按出资(主管)关系分别建立本部门所属国有“僵尸企业”分库;市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市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领域分别设全市非国有(行业,如工业、建筑业等)“僵尸企业”分库。各县(市、区)、市工业园区参照市本级模式设本县(市、区)、园区“僵尸企业”库,并向来宾市对应部门报送数据信息,由来宾市对应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对应部门和市“僵尸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僵尸企业”数据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停产信息、资产负债率情况,欠薪、欠税费、欠社保等债务情况,需安置职工情况等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数据采集,深入精准摸查企业情况,“僵尸企业”库原则上每年集中更新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补充和更新数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1月20日前,向市“僵尸企业”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辖区、本系统最新的“僵尸企业”库数据信息。由市“僵尸企业”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僵尸企业”处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市直有关单位结合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负责落实)

(三)分类处置“僵尸企业”

按照国有和非国有、一企一策、重点和难点问题一事一议,明确“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责任制、时间表、路线图等,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1.重点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市本级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按照“分级管理、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处置国有“僵尸企业”。一是对关停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信政法〔2016〕925号)规定的“两个一批”加快出清,即兼并重组一批、关闭破产一批;对特困企业按照“四个一批”加快重组,即兼并重组盘活一批、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创新发展提升一批、关闭破产退出一批,分批分类推进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最大限度释放土地资源、金融资源、管理资源及其他要素资源。二是加快非正常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清理注销。来宾市企业对其所属各级非正常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子企业,要结合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等要求,按照规定抓紧完成清理注销工作。持续经营但存在出资人已注销、营业执照记载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等问题的企业,可由该企业出具有关部门划转文件和所属来宾市企业集团公司相关证明及同意其注销的批复后,履行清算程序、申请出具清税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法定代表人失联、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营业执照遗失等情况,且没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可由该企业所属来宾市企业集团公司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批复、该企业上级单位出具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到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法定代表人失联的企业提交的注销申请材料,由其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遗失公告,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作废声明公告,并提交公告样张。

(责任单位:市本级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有关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

2.规范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一是根据《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指南》 ( 桂工信政法〔2019〕414号)要求,对非国有“僵尸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统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金融等政策措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兼并重组、司法重整、破产清算、债务和解、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企业自行脱困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各县(市、区)、市工业园区在处置时,按工业、商贸服务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化旅游业等行业大类进行细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责任,推进相关工作。二是对长期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非市场因素生存或技术落后、产品低端、长期没有稳定产品市场的困难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停止对此类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保护。商业银行要加快对此类企业不良贷款、呆坏账的处置进度,禁止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金融机构继续对此类企业放贷,加快企业市场化退出。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牵头,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负责落实)

(四)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处置“僵尸企业”的各项政策。市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市工业园区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堵、梗、阻”等环节和难点,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

1.规范有效处置债务。一是充分利用自治区搭建与社会资本对接平台,吸引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充分依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等各类平台,发挥产权交易平台专业优势,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按市场化方式设立并购投资基金,参与“僵尸企业”优势资源重组利用。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及时清理“僵尸企业”直接债务和清分后纳入清理的直接债务,推动市场化债务重组。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参与“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工作,与债务企业等主体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处置方案,落实“僵尸企业”债务重组政策,及时核销债务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做到应核尽核,并落实尽职免责。鼓励银行等债权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并引导债权人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债务处置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债务加快处置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负责落实)

2.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研究制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中职工安置政策指引和社保费用减免措施,合理确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做好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和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