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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来宾市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来宾市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政办发〔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国家现 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 中直、区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桂政办函〔2020〕5号)精神,为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同意,对来宾市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来宾市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凡我市市区范围内地上青苗以及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均适用我市公布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市区外各乡(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我市市区以来宾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来宾市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详见附件1~9。

三、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住房奖励标准

按被拆住房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补偿;另在规定期限最后之日止提前搬迁的,每提前搬迁1天给予150元提前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30天)。

四、鱼塘地类按一般农用地进行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用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1200元/户(包括从被征收房屋搬迁到过渡房和从过渡房搬迁到安置房搬迁费用)。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及运输等费用按市场价格付给。

(三)产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该产业用房月营业额或产值(以缴税发票核定)的10%为月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