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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0〕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 贵州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     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7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印发



附件:

贵州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和造就更多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相关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分别对应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4.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人员,须取得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2.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熟悉并能掌握运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了解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2.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工作能力和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者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重要疑难问题,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


(2)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3) 主持和指导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项目。


(4)在县级(含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经济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现继续在基层工作的财务会计人员。


(二)业绩成果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和指导一个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或管理办法)被采纳,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规范,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可行的制度和办法。


3.具有丰富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会计工作实践中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事业发展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并取得实际效果。


4.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6个,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5.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并得到本部门(单位)认可。


6.主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7.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被授予市(厅)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务会计机构被授予市(厅)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8.因专业技术工作突出,获市(厅)级表彰。


(三)学术成果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制定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2. 参与省(部)级、市(厅)级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课题研究1项、2项,并获省(部)级、市(厅)级相关部门认可。


3.在省(部)级以上会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论文2篇。


4. 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或相关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5.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论文2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质量专业论文1篇。





四、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第九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人员,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九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现状和发展趋势。通晓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深入研究,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和相关专业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二)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 主持大中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完成企业改组、改制和投融资等方面的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企事业单位在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企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对改进本单位工作、提高效率做出突出贡献,对同行业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在主持企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4.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10个,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5.担任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负责人累计满10年,主持完成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的审计业务,具有解决审计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