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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西政发〔201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 云政发〔2015〕58号)要求,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土地出让管理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规划管控作用严格约定土地出让范围


(一)各县(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开具规划条件,并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空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工业用地要有投资强度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标准,涉及到兼容多种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种用途的面积和比例。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各县(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未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除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目录》外的土地,一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工业、旅游设施、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执行时间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 云政发〔2015〕58号)下文时间为准(2015年8月18日)。


二、严格设定土地出让前置条件


   (一)在编制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及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严禁违法违规设定竞买人准入条件、竞买保证金、资质等不公平、不公正的限制条件。


   (二)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时,严禁以会议纪要、投资协议或者招商协议、意向性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供应方案,不合理确定地价,倒置土地出让程序。          


三、严格编制具体供地方案和审批


    (一)拟出让地块必须是规划条件明确、土地权属明晰、无任何法律纠纷、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和具备动工开发等基本条件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完整详细编制,不得遗漏应填报的主要内容,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保证金交纳方式、竞买人资格条件、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及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


(三)土地出让方案的审批按《西双版纳州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办法》执行,即6亩以下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6亩以上(含6亩)由州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必须经中介土地评估、国土部门集体审查、各级政府土地规划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会审采取集体决策,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四、严格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好地价评估工作,严禁未经评估直接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严禁使用失效、虚假的评估报告,严禁先议地价再委托评估机构和低于基准地价等行为方式确定出让底价。


  (二)土地出让底价必须依据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市场等因素,在土地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组织专门决策小组进行集体确定,并在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泄露出让底价。拍卖出让的起叫价即是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对底价确定过程和结果,负责审批决定的办事机构要有记录文件并存档备查。


    (三)加强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对土地评估机构要求每年6月前到州国土资源局备案,提交相关的业绩资料证明材料,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应到州国土资源局进行电子备案。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肃查处土地估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处,取消在西双版纳州从事土地评估资格。


五、严格发布土地出让信息


严格按照《西双版纳州土地供应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加强信息出让管理工作,出让公告信息和结果要及时按规定时限公告。各地根据实际,出让信息可采取在西双版纳报、州政务网、州国土资源局网及中国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主要媒介进行公开。出让公告与须知内容要和具体供应方案一致。


六、严格土地出让进场交易


各县(市、区)土地出让交易必须纳入县(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不能依法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逐级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严格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一)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必须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取消其竞得人(中标人)资格,不退还保证金,土地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出让。


(二)土地出让价款可以一次性缴清或者分期缴清,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其中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按照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未严格履行所签订合同相关规定的,纳入本州企业诚信档案管理,作为今后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1年内不得在本州范围内参与土地竞买。


八、严格管理土地用途和容积率调整


(一) 土地一经出让,原则上不得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权限的各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决定。经政府批准调整的,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建设单位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


    (二)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不按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或者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严格管理土地出让收支


(一)土地出让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支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严肃查处土地出让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和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为重点,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变更等关键环节,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违规干预土地出让记录报告制度、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终身负责制度。


(二)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插手土地出让。对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县(市、区),严格执行主要领导问责制。土地出让行为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解读《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来源: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1-20 
日前,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6年1月20日印发施行。为了便于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单位、机构和群众更好的理解该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该《意见》出台源于《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 ( 云政发〔2015〕58号)的出台及我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六个严禁”专项整治,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要求,重点指向土地出让领域出现的廉政风险和腐败问题。


遵照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行政权力,着力预防土地出让中廉政风险的指示,州国土资源局结合 “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和国家土地出让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原则,注重从源头上、制度上规范土地出让行政权力,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自2015年10月中旬启动了起草工作,经过反复深入研究、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州法制办审查把关、反复修改,形成了《意见》的送审稿,经州政府研究同意出台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通过深入调研全州土地出让领域存在违法违规及腐败问题,针对土地出让中的薄弱环节和易腐重点内容进行总结,我州土地出让中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下列六个方面:一是招商引资违规约定出让条件和地价,违规设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以及虚假招拍挂等;二是以减免、返还、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三是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控制不严,土地出让后违规调整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四是用地单位违约拖欠土地出让金;五是土地出让招拍挂操作不规范、不严谨,包括地价评估、土地供应审批、决策制度不严格;六是违规扩大划拨土地范围。


二是强化刚性约束。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精神,《意见》针对当前土地供应利用中地价确定、合同监管、用途变更等易发高发腐败问题制定了严格明确的政策,减少人为的违规操作与腐败空间,体现了规划条件强制性与指导性。例如:规定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有效杜绝低价出让问题;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种用途的范围和比例,擅自变更土地出让后的规划条件或不按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是规范改进了土地出让有关做法。针对国家土地出让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细化了我州的操作办法,明确了责任主体。例如:规定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必须集体会审,以会议方式决策的,主要领导要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明确了出让方案审批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形式。改进我州传统的做法,规定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将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将出让底价确定后移到出让实施前1小时,控制了底价的知情范围,降低泄密风险,减少权力干预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