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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房改办字[200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房改房上市工作,促进房改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 市政〔2004〕110号)的精神,对我市房改房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或夫妻离异后,房屋所有权人需更名时,其产权如何办理的问题: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在不改变房屋所有权来源性质(即仍为房改房)的情况下,将原房屋所有权人更名为配偶的,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到市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凭其公证文书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按其要求办理更名手续。

夫妻之间因离异而变更房屋所有权人姓名的,在不改变房屋所有权来源性质(即仍为房改房)的情况下,持市公证处的公证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等材料,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按其要求办理更名手续。

其他形式的继承均需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 市政〔2004〕110号)中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完上市交易手续,补交相关税费后,变更其房改房性质。

2、房改房上市申请人及配偶在填写《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时,其工作单位对其住房情况证明的问题:

各单位(含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 市政〔2004〕110号)中的有关精神,实事求是地、认真负责地对房改房上市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进行证明。

申请人及其配偶购房后自谋职业的,由原工作单位盖章证明其住房情况。

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单位已破产、撤消,如有破产清算组或留守工作组的,则由破产清算组或留守工作组盖章,破产清算组或留守工作组撤消后,则不再要求原工作单位对其住房情况进行证明。

3、房改房拆迁后,用产权调换形式获得的回建房,其中含有部分房改房性质的房屋上市如何处理的问题:

拆迁回建的房改房,在上市交易中,原房改房面积部分仍需按《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其余部分按存量商品房买卖进行。

4、在我市公布《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之前已办理了房改房交易手续,现房屋所有权人又申请上市交易的问题:

在《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公布之前,已办理了房改房的上市交易手续,现房屋所有权人又将所购房改房申请上市交易的,仍需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以原房改房所有权人的名义补办上市交易手续。

5、职工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原未计算超标部分面积的,交易时如何核定超标面积的问题:

⑴职工购房的控制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每户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