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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支持消费扶贫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支持消费扶贫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开办发〔2020〕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扶贫办、财政局,广东省深圳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扶贫办(对口办)、财政局,广西、广东省(区)直有关单位,各结对协作县(市、区)扶贫办(对口办)、财政局:

根据粤桂两省区扶贫协作工作部署,现将《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支持消费扶贫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7日



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支持消费扶贫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农副产品“卖难”“滞销”问题,确保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圆满收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及《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4号)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双方要共同明确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消费扶贫行动的办法”精神,以及《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商务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扶贫农畜牧产品滞销应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0〕109号)、《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13号),研究制定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支持消费扶贫若干措施。

一、扶持对象范围

扶持对象为广西33个结对贫困县的扶贫农副产品储存、运输、流通环节,以及贫困县内发挥减贫带贫作用、直接带动当地扶贫农副产品销售的主要市场主体。

二、扶持内容措施

(一)支持贫困县开展扶贫农副产品认定。各贫困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帮扶资金中安排开展扶贫农副产品认定专项经费。

(二)支持贫困县建设田头分拣加工车间、仓储冷库和流通冷链。各贫困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帮扶资金中安排扶贫农副产品分拣加工车间、仓储冷库和流通冷链建设资金,并以“公司+基地+贫困户”、资产收益分红、就业扶贫车间等方式带贫,帮扶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设施原则上应归属于贫困村集体或折股量化到贫困户、贫困村集体。

(三)支持贫困县建设扶贫农副产品销售平台渠道。支持贫困县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帮助拓宽扶贫农产品销售渠道、面向粤港澳大湾区市场的销售平台。

(四)支持市场主体流通环节贷款贴息。各贫困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帮扶资金中安排对各类市场主体收购当地扶贫农副产品的流通环节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

(五)扶持市场主体收购收贮贫困县滞销扶贫农副产品。各贫困县在因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特殊原因造成贫困县大面积农产品滞销时(具体滞销标准和品种由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扶贫部门确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帮扶资金中安排对收购收贮当地滞销扶贫农副产品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奖补资金,按照不超过其收购收贮当地滞销扶贫农副产品总金额(提供收购账单明细汇总)的8%进行奖补。每个收购收贮企业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