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建发〔2021〕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及强化农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制定了《宁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地震局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号),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宁党农发〔2021〕6号)以及《关于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四查四补”常态化机制的意见》(宁党农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继续实施农村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加强监管。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动态监测制度,加强日常维修管护,推进农村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实际确定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指导农户宜改则改、宜建则建,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住房安全,就地取材、就近选材,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成本。
农户主体,落实责任。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农户应积极主动申请改造、组织实施参与改造方案选择、资金筹措、投工投劳、相互帮工,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稳步推进,提升品质。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全面振兴有效衔接,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三)目标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机制,做到新增危窑危房即增即改、动态清零,唯一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愿改尽改、能改快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保障对象
主要对低收入群体的不安全住房给予改造保障支持,保障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类型。
(一)低收入群体类型。“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的“其他脱贫户”。
(二)不安全住房类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以下简称“《导则》”),鉴于我区80%国土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烈度国土面积达到97%以上的实际,我区不安全住房指房屋危险性程度鉴定为危房的和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延续近年来我区危窑危房改造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政策及做法,不安全住房具体指两种:第一种是指按《导则》“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为C级、D级的危房;第二种是指按《导则》“防灾措施鉴定”及《宁夏农村住房抗震性能评估导则》鉴定为C级、D级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的低收入群体,由于房屋生命周期到期、自然灾害等影响,其住房又变成危房或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支持。对于本地外出返乡、成家分户等无住房低收入群体纳入保障范围予以支持。
三、保障方式
(一)改造方式。总结、延续、优化近年来农村危窑危房、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方式,新阶段按照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安全为本、提升品质的要求,主要提倡采取以下方式对不安全住房进行改造。
1.原址翻建。符合村庄规划,原址无地质灾害隐患,周边环境等达到安全要求的,可原址翻建。
2.异地迁建。规划搬迁撤并村庄,以及在地震断裂带、滞洪泄洪区等有地质灾害隐患和安全风险的,可就近在规划中心村或保留自然村异地迁建。
3.加固改造。规划保留村庄内鉴定为C级的危房和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地质条件、地基基础、房屋结构较好且具备修缮加固条件和价值的,可支持修缮加固改造(也可选择翻建迁建)。
4.房屋置换。鼓励支持低收入群体采取个人自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置换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闲置或退出的安全农房、闲置集体公房,以及周边城镇统建安置房屋等,保障住房安全。
5.周转安置。对老弱病残等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低收入群体,可盘活利用闲置校舍、村部、农房,改造建设幸福大院等周转安置,政府给予安置补贴。
6.公共租赁。对农村低收入自主迁徙居民、流动务工人员、返乡下乡就业创业的新型农民、没有改造建设意愿的农户等,支持政府、村集体、企业等改造建设集体公租房或就近利用城镇公租房供其租赁使用。
7.其他方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总体目标政策的创新方式,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
(二)补助标准。延续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分类和提高补助标准的通知》(宁建发〔2017〕4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区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0〕13号)确定的总体补助政策,按照低收入群体新的类型划分和改造方式,补助标准如下:
1.危窑危房改造补助。六类低收入群体新建置换改造危房的每户补助3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1.8万元,各市、县(区)财政补助1.2万元;六类低收入群体中的“极度低收入群体”每户补助3.9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3.6万元,各市、县(区)财政补助0.3万元;加固改造危房的每户补助1.5万元,加固改造危窑的每孔补助1.5万元,但每户补助最多不超过2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
2.抗震宜居农房改造补助。六类低收入群体新建置换改造抗震宜居农房的每户补助2万元,加固改造的每户补助1.2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含中央补助资金)与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各市、县(区)可以结合实际,通过增加资金、实物补助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不安全住房改造建设支持力度,调动群众参与改造建设的积极性。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农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农户主动发现申报、基层干部日常巡查报告、房屋信息定期比对筛查核检为主的农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发现的不安全住房农户,住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共享信息,及时纳入低收入群体支持改造。一是农户主动发现申报。各地要加强农户住房安全常识、政策等宣传,落实农户住房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农户重视和密切关注居住房屋安全状况,发现地基下沉、墙体歪裂、屋面塌陷等异常情况,及时向乡村或通过热线电话向住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报告处置。二是基层干部日常巡查报告。村组干部至少每月对村民住房特别是房龄较长、地质环境和质量状况较差等农房进行一次巡查,发现疑似风险隐患或突发灾害致损等情况,第一时间向乡镇报告,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机构现场勘查鉴定处置。三是房屋信息定期比对筛查核检。住建部门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加快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及抗震性能评估,对排查采集录入数据库中的危房和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唯一住房,按照危房即增即改、不抗震房愿改尽改原则,及时纳入低收入群体支持改造;对房龄达到25年以上没有抗震构造措施的房屋,各地每年进行一次复核鉴定,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联动处置。
(二)切实提高住房安全防控能力。坚持危窑危房即增即改、动态清零,危窑危房一经发现,应指导、支持、推动农户加快改造或到安全住房居住,坚决守住“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底线。坚持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唯一住房愿改尽改、能改快改,切实增强地震灾害防范意识,宣传动员、引导支持农户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唯一住房尽早实施改造,早日消除全区农房地震灾害风险。各地要全面摸排掌握农户所有房屋情况,另有安全住房在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常住的,动员其自行改造或到安全住房居住。对城乡两栖居住或偶尔在农村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居住、不愿意改造的,要因房施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切实保障居住安全和公共安全。各地要加强震灾、洪灾、火灾、风灾、雪灾等各类自然灾害风险预警,编制相应住房应急避险预案,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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