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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12-03                              泉政〔201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2〕36号),根据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

(一)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泉州市户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可在泉州市范围内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期间父母户籍所在地变更到我市的;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其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在我市的;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上述对象由所在地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三)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到我市安置的,由安置地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四)退役后的报到时限和落户。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政部门报到;属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政部门报到。凡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负责处理。

退役士兵凭安置地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政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发放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一)发放对象。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发放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可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现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

(二)发放标准。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退役士官在退役义务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不低于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的10%,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所需经费由安置地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负担,省、市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自愿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实施教育资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在其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给予注册登记;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加分待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籍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全市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

(一)安置对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为: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以及烈士子女4类对象。

上述对象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二)安置岗位。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在招录工勤岗位人员时,应优先安置列入政府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中央直属和省属驻泉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将其上级主管部门落实到所在单位用于安置当年度列入政府安置计划退役士兵的岗位和数量,于每年2月底前通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每年由编制部门提供3-5个工勤岗位,市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由国资部门提供3-5个岗位,用于安置当年度列入政府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并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拟提供的安置岗位和数量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岗位和数量,由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根据当年度列入政府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人数研究决定,确保一人一岗。

(三)安置办法。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安置计划。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央直属和省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当年度提供我市的安置岗位,结合市属单位当年度提供的安置岗位和我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统筹制定安置计划和实施安置的具体办法。市属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由市政府下达;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属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由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达。安置任务下达后,依法向社会公开。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为接收的退役士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手续。

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在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基本完成本年度安置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从到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所在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承担。

(四)相关政策及责任。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6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待遇,失去政府安置资格;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未完成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未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四、大学生入伍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

(一)接收安置。批准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次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其入伍所在地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政部门接收,并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复学手续;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

(二)学费补助。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