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卫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卫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卫政办规发〔20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 ( 宁政发〔2014〕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 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中卫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参保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
(一)参保缴费时男未满60(女55)周岁的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选择后,不允许在两个制度之间再次选择。
(二)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女55)周岁及以上且从未参加过“职工保”的人员,不得纳入“职工保”,直接参加“城居保”。
(三)选择参加“职工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财政代缴费期间,不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二、调整缴费办法
(一)选择参加“职工保”的,应采取逐年缴费的方式参保缴费,不得通过一次性趸缴的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8%、财政代缴12%,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财政代缴费年限不变。
2.征地后实现就业的人员,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财政代缴12%、个人缴纳8%。
(二)参加“城居保”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财政按12%的比例一次性筹集缴费补贴资金,全部记入“城居保”个人账户,补贴年限不变。
(三)财政代缴年限以征地时的年龄确定: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代缴5年;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代缴1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代缴15年。
三、调整待遇计发标准
(一)参加“职工保”的,逐年缴费至男年满60(女55)周岁时,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达不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后,按“职工保”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也可直接转入“城居保”。
(二)参加“城居保”的,年满60周岁的从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居保”待遇;不满60周岁的,继续按照“城居保”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享受“城居保”待遇。
四、政策衔接
(一)2020年6月30日前未参加“职工保”且未享受财政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和选择参加“职工保”且一次性趸交部分未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本通知重新选择参加养老保险。
(二)对2020年6月30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已经按调整前政策参加养老保险享受财政补贴的,不能按本通知再次参保缴费。
五、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工作制度
坚持“先保后征”,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制度,规范全市批准征地项目的经办流程,确保参保工作有序推进。
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筹集办法,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其中,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财政补贴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出让收益等途径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国土资规发〔2016〕1号)的规定筹集,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资金按时上交国库,市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清缴工作,清缴不到位的按“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列入征地成本,按照每平方米3元标准计提,资金按时上交国库,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通过以上筹资方式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从土地收益及财政收入中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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