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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的通知
桂财行〔2018〕41号

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财办行〔2018〕128号)有关要求,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方式发生的变化,合理解决区直单位工作人员中短途出差的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驻邕自治区本级党的工作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不包括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在邕设立的市、县级机构。

  二、中短途的界定

  中短途是指出差起始地和目的地间行车距离在约150公里以内。行车距离可通过科学技术信息工具(如高德导航地图、百度导航地图等)取得。

  三、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报销的规定

  (一)按照公务出行便捷高效、力求节约、管理规范的原则,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可报销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以下简称补助)。

  (二)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是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取得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中短途出差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为客运汽车和列车(高铁、动车)。

  (三)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按“既有利于工作,又从严控制”原则自行确定,且单地单程补助标准不超过从南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的单程最低票价。

  (四)公共交通工具能满足公务出行需要的,应优先选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如确因特殊情况需选用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的,应出行前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从严审批。

  (五)个人中短途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租车的,不予报销补助;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用于城市间交通的,予以报销补助,并由个人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交纳的费用不超过南宁到目的地的补助。

  (六)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涉及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管理的相关条款,属于中短途出差范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四、其他

  (一)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驻邕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市、县级机构和其他自治区本级机关非驻邕单位,执行驻地的管理办法,不适用本通知。

  (三)个人报销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仍按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中短途出差起始点和行车距离认定方法、补助具体标准、具体报销事项和报销程序等。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关于“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情形的报销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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