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人社发〔2020〕80号
银川经开区,各县(市)区人社局、就创中心,各企业,各培训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 宁人社发〔2019〕36号)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申报审核备案
(一)申报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正常生产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3.重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
4.具备与学徒培养相对应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
(二)申报范围
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向所在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就创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驻银央企、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和市国资委所属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培训的,需向市就创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报资料
申请材料如下:
1.《银川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表》;
2.新型学徒制培训申请承诺书;
3.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委托培训协议;
4.新型学徒培训方案(计划);
5.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6.新型学徒培训《花名册》及学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7.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劳动用工备案等资料;
8.学员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会保险参保凭证(学员入职即参加培训的,需在次月递交补充资料)。
(四)审核时限
受理部门须在企业申报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符合学徒培训条件并经审核无误的,列入培养计划。
(五)系统备案
列入培养计划的企业需将学员姓名、性别、年龄和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录入宁夏培训项目质量管理系统。
二、强化培训监管职责
(一)各级人社部门做好学徒培训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的牵头抓总工作。参加学徒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根据双方签订的新型学徒制培养合作协议书,共同制定教学计划、设置培训课程,组织优质培训教学团队开展培训。同时加强培训过程监管,人社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学徒培养期限采取定期、不定期实地检查、抽查或电话回访等形式,掌握学徒培训情况,过程检查结果将作为兑付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履行师带徒培训工作监管职能,负责学徒在岗工作(学习)的日常管理,做好出勤记录,建立培训台账,有效解决和处理工学矛盾,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检查和自我评估。同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培训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学徒进行专班教学,切实加强在校学习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严格考核学员的出勤率,年度在校培训不得少于380个课时,按年度保存12次以上视频资料(每次视频不低于45分钟)。
(四)培训结束后,经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后,通过听、查、阅、问等方式,对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进行综合评估验收。
三、培训补贴审核拨付
(一)预拨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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