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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1〕53号,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1年10月27日

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我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部门为《暂行办法》第六条中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


州(市)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负责专用账户制度的具体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州(市)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可委托县(市、区)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日常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能,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专用账户监管提供便利化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本地区专用账户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专用账户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由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州(市)的银行开立。工程建设项目跨州(市)的,总包单位在项目部所在州(市)开立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在同一州(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经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同意,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四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协议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和监管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专用账户管理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三)专用账户开立的基本信息,包括账户名称(总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