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
琼财会〔2023〕853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工作实际,我们对《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3年9月8日
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会计事业发展,适应海南全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需要,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条件》)。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
具有境外会计师资格,已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评审。海外高层次人才参加评审,应提交中文材料,使用中文答辩。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经本人申请,可由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会计高级职称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会计工作,履职尽责,勇于创新,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按要求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对我省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近3年内受过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二)近5年内所在单位因违反财经纪律被查处,本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在近5年评审资格审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曾经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列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第九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鼓励申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三章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第十条 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并具有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
(三)具有境外会计师资格,已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和资历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后,从事与会计相关工作满5年。
(五)取得境外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相关工作满5年。
从事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等工作视同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视同有效工作经历。
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满足基本条件的,可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受第十一条的学历(学位)和资历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一)获得省部级三等或设区市级(厅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励的项目负责人。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与会计专业工作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参加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并已取得相关证书,或入选全国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四)被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五)取得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在取得会计师职称后,满足下列相关要求:
(一)企事业单位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或主持、指导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等的认可。
2. 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3. 在加强会计核算、重构或完善财务流程、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团队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业绩明显。
4.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5. 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6. 在开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或推广,或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等的认可。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近5年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累计10项以上;
2. 近5年主持完成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专项审计或资产评估业务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5项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水平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专著、编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1篇(独立完成、每篇不少于3000字)。
在省部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发表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会计专业论文,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者),可视同符合本项规定论文1篇。
参加海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被海南省财政厅认定的优秀毕业论文,可视同符合本项规定论文1篇。
(三)撰写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第一撰稿人,每篇不少于5000字)。
(四)主持或参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认为具有较高价值,并得到成果转化。以上成果均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前三名。
(五)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累计工作10年以上,且申报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本人负责主持并实施与会计职责相关的有价值的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1篇。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第四章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
申报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及同等规模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担任会计主管及以上职务累计满10年。
(二)在大中型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10年以上,持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专职执业并担任高级经理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满5年。
(三)在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10年。
具备上述不同专业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可累加,累计时间满10年以上。
第十六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学历与资历限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一)主持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结项且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二)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
(四)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五)由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全国性专业组织推荐且担任国际会计、审计专业组织理事、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