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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1994年08月13日财政部财外字〔1994〕457号公布 1994年01月01日实施)

(1994)财外字第4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8-13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以及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现就各项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销售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益时直接扣除;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从1994年起,企业不再向主管部门上交税后利润。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允许企业按一定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行政管理费,这部分费用在“八五”期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主管部门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
三、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按(94)财税字第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发放的工资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但不超过有关部门
【会计处理】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