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福州市双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链条等双创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上新水平,特制定《福州市双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19日
福州市双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链条等双创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上新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根据科技部《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
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闽科火字〔2017〕12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23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双创孵化载体包含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和创新创业示范中心。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市级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孵化链条是指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全程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的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创新创业孵化链条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基础与核心,向前后两端延伸建立众创空间和加速器,形成扶持帮助创新创业企业从项目培育、企业孵化到产业化发展的全链条一体化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
第六条 创新创业示范中心是集聚构建不同类型,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形成创业创新网络体系。
第七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双创孵化载体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双创孵化载体的认定与考评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双创孵化载体。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双创孵化载体认定申报的初审核查、择优推荐和绩效评价,并承担具体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协调落实相关政策等工作。
第二章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为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
2、具有基本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30个;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3、集聚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众创空间内孵化的创业企业(团队)的数量不少于5个,孵化的创业企业应注册在众创空间内且成立未满24个月,其创业项目应满足“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的要求,有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并已正式开展创业活动。
4、具备职业化创业服务能力。至少3名以上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与投资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创业企业(团队)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
5、制定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6、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三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本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
2、孵化场地集中,具备产权证明或消防验收证明。综合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面积不低于 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有效租期应在5年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6%,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5名以上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5名以上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8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第十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八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6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当年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二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7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市级创新创业孵化链条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市级市级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建设完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培育孵化全链条,其中众创空间、孵化器均要求获得市级以上资格。建设主体为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托孵化器建设,加速器可与孵化器同为一个运营主体,或与孵化器有股权或协议合作的关系。
2、加速器以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加速器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用于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0%;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企业数量的比例不低于30%。
3、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10个;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5名以上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5名以上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5、已形成完整合理的创新创业孵化链条管理机制,管理和服务人员数量、结构和能力能满足服务需求;形成一整套创新创业孵化链条的服务规范和标准。
第五章市级创新创业示范中心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市级创新创业示范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已吸纳50家以上创业企业(团队),提供就业岗位300个以上,且辅助功能设施齐全,基本形成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服务规范的创新创业空间。属租赁场地的,有效租期应在5年以上。
2、完善的创业环境,具备创新创业的培训、投融资、科技、法律咨询、商事服务等各类服务平台,有专人或代理机构为创客或团队办理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各类手续。
3、坚持“政府引导,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