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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保政发〔201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
》 (
国发〔2015〕46号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 (
云政发〔2015〕100号
)
和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民族教育工作,根据201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全市民族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民族教育投入不断加大,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师素质不断提高。截至2016年底,我市正式挂牌的民族中小学8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2所。少数民族在校生达6.19万人,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3.63%,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占全市在校生比例分别为学前13.50%、普通小学14.85%、普通初中12.24%、普通高中10.27%、特殊教育4.15%、中职(含技校)11.16%、普通本专科27.15%(本科24.90%,专科29.26%)。
由于自然、历史、社会等多方面原因,我市民族教育发展仍面临一些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整体发展水平与全国、全省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民族教育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深刻认识发展民族教育是实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的关键所在、是增强经济实力的决定性因素,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出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决策部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改善民生、凝聚民心为导向,以建立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民族教育体系为目标,切实解决民族教育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民族教育发展水平。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受教育权利,提高各民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为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加快实现云南“三个定位”发展目标、实现保山跨越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民族地区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教育结构趋于合理,服务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80%,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实现标准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5%,努力消除辍学现象,基本实现县域内均衡发展。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0%,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中职免费教育基本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学前教育阶段基本普及两年双语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全面普及双语教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明显提高,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教育
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协同推进,引导各族师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持续开展法治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增强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法律意识。
坚持不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教育作为爱国主义、公民道德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培育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充分发挥民族文化在传承中华文脉、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民族文化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自信。充分发挥我市民族团结和谐的环境优势,加强民族教育资源培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和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交流交融。不断夯实民族大团结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增强各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广大师生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检查指导。定期举办民族团结教育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市教育局牵头;市民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全面提升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水平
1.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加大对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学前教育项目及资金向民族贫困地区、边境地区、“直过民族”聚居区倾斜,重点支持民族地区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从2017年起,全面实施“一村一幼”工程,实现民族地区行政村幼儿园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边境县和“直过民族”聚居区实施学前免费教育。落实好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有关政策。
按照现行机构编制政策,在地方事业编制总量内合理调配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结合实际加快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或通过政策扶持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族乡村两级幼儿园建设,努力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不断提高办园水平。加强对民族地区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饮食安全、设施设备、儿童用品等方面的监管,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提高民族地区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市教育局牵头;市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完善生活设施。强化责任落实,力争2020年实现民族地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根据扶贫开发、城镇化建设等需要,结合民族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因地制宜保留并办好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不足100人的教学点按照100人拨付公用经费,保证教学点正常运转。
深化民族地区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开设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点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采取有力措施,基本消除“大班额”“大校额”问题。支持民族地区办好特殊教育学校,配齐专业教师,完善设施设备。
制定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意见,依法建立“控辍保学”机制,明确责任,建立完善双线目标责任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巩固率。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内涵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寄宿学习需求。重视少数民族学生亲情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快乐成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宗局配合)
3.提高普通高中教学质量。进一步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避免建设超大规模和超标准豪华学校。落实好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有关政策。积极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加强具有民族区域特色的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不断提高理科学科和实验课程的教学质量。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鼓励普通高中发挥自身优势,创建艺术、体育等特色学校,在全市形成布局合理、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评价多元、满足需求的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格局。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克服应试教育倾向,推动学校特色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4.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承接好云南省民族中专改扩建工程,加快边境县(市)职业学校建设。稳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实施中职“注册入学”和“考试入学”并举的录取方式,基本实现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努力实现民族地区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培训全覆盖,逐步实现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补助生活费全覆盖,并在此基础上,推广义务教育加免费中职教育的“9+3”模式。开展面向少数民族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重点提高学生的生活技能和就业能力。优化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积极扶持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民间技艺特色专业,鼓励民间艺人、技艺大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培养更多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民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5.重视支持特殊教育。改善民族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配齐特教专业教师,扩展招生类别,增加招生数量,扩大服务范围。在残疾儿童少年相对集中的中小学设立特教班,完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和特教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推进面向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学生特殊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重点提高残疾学生的生活技能和就业能力。(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6.推进民族中小学特色建设。根据扶贫开发、城镇化建设等需要,进一步做好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建设好民族中小学或必要的教学点,按照《云南省民族学校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巩固和发展好2所省定民族中学,完成其他符合条件的民族学校认定备案工作。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支持开展双语教学。开展民族特色文化建设示范校创建活动,大力开展民族语言、民族歌曲、民族舞蹈、民族服饰、民族乐器、民族传统体育等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把民族文化列入校本课程,在校园文化中体现民族元素,培养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文化的兴趣,承担起民族文化传承的责任。(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扶贫办、民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举办双语幼儿园、民族学校、设立民族部(班)等,加快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步伐。进一步完善对中小学民族班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县(市、区)在普通中小学举办民族班。各县(市、区)举办的民族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力度,少数民族学生比例要达到50%以上。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逐步在人口较少民族和“直过民族”聚居区实行14年免费教育。鼓励支持市内优质高中举办少数民族班和一级普通高中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在普通高中招收民族学生时,适当给予照顾加分和提高生活补助。支持配合做好云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云南民族中学和云南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在地方招收少数民族生工作及保山一中少数民族高中班招生工作,为更多少数民族学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推进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逐步探索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多元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制度。落实少数民族学生升入普通高中照顾加分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权益,提高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机会,确保高中阶段少数民族在校生有显著增长。认真落实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提高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数量,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市教育局、民宗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积极做好对口帮扶
继续做好东部职教集团对口支援我市职业学校工作。继续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中的教师专项计划,落实好师范生顶岗实习制度。健全教育对口支援机制,构建市内优质学校与民族地区学校结对帮扶平台。做好教育发达地区、高校对我市双语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支援工作。制定县(市、区)域内教育对口帮扶方案,重点落实好优质学校与民族中小学校教育对口帮扶工作。(市教育局、扶贫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大学生资助力度
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重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实施农村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实施效果。完善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完善面向特殊教育的资助政策,逐步实行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少数民族残疾学生全免费教育,加大学前、高等教育阶段少数民族残疾学生资助力度。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积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金会、民间爱心人士对民族贫困地区学生开展助学资助。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基金,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学生资助力度。(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薄弱环节建设
(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
坚持实行民族中小学以寄宿制为主、公办为主的体制,支持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建设。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实际,科学合理布局寄宿制学校,改扩建、新建标准化寄宿制中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图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改扩建、新建学生宿舍,实现“一人一床位”,消除“大通铺”现象。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学生食堂,改善入厕环境,配备开水供应设施设备。除特别干旱地区外,寄宿制学校应设置淋浴设施。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支持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课程改革、培育民族特色教育等,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民族学校提升办学水平。优先对民族学校和少数民族乡村的“全面改薄”及中小学建设项目予以补助支持。优先支持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改善2所省定民族中学的软硬件设施,重点支持保山民族中学异地新建工程,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为将学校建成省级一级高完中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齐后勤管理服务人员。(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建设双语教学示范基地,积极稳妥推行双语教育
切实加强双语教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学前教育阶段基本普及两年双语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全面普及双语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应尊重少数民族群众意愿,结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展和不同地区语言使用环境实际,以民汉兼通为基本目标,积极稳妥开展双语教育。选择双语教学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建设1个双语教学示范基地,重点支持示范基地的信息化建设和双语教材开发、编译,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
构建从学前到初中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双语教学体系。重点加强“直过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民族聚居区的双语教学工作。加强双语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定岗、定向、定族招考聘用民族学校双语教师办法,通过多种方式定向培养民族中小学紧缺教师,保证民族地区教师留得住、教学质量上得去。鼓励少数民族地区汉族师生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各少数民族师生之间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民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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