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四)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四)
黔人社厅发〔2013〕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规定,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补缴参保终止后续问题
我省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已经结束,从2013年1月1日起,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所在企业(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从登记参保当月起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不得采取一次性缴纳方式补缴登记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有关政策规定计发。
二、关于继续缴费地的确定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继续缴费地的确定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执行,继续缴费地和待遇领取地为同一地。
(一)对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十年所在地;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十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二)对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单位)登记参保所在地。
三、关于延长缴费的确定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十五年。本人申请延长缴费且未继续在企业(单位)就业参保的,在继续缴费地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含延长缴费年限)满十五年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关于一次性缴费的相关问题
1998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继续缴费地连续延长缴费五年,连续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不足的年限可以在继续缴费地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费应尊重参保人员本人意愿。
(一)一次性缴费基数以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逐年递增5%的幅度计算。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缴纳。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由参保单位及职工按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缴纳。一次性缴费年限与一次性缴费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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