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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4〕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4年6月20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所列情形和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同一设区城市应当执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第六条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受理、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防范、核查和处置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4.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

9.家庭生活困难等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第八条 购(建)房提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工原则上应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提取申请,其中:购买新建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最迟取得购房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房屋被拆迁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应从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之日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二)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三)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含)以上的,只能申请一次购房提取,后续产权人申请购房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的购房提取日期间隔满12个月;

(四)职工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第九条 还贷提取。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笔购房贷款的当期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和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息和;

(二)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优先予以偿还。

第十条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

(三)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在城市既有住宅进行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改造缴款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

(二)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实际出资的金额。

第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后,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

(二)出境定居。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按法定程序确认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港澳台职工及持外国永久居留证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家庭生活困难提取。职工家庭有以下生活严重困难情形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职工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所有提取人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

(四)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近三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第十四条 职工在偿还首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可申请办理委托还贷提取。

第十五条 职工贷款账户处于逾期状态的,职工及配偶不得申请办理委托还贷提取业务。

第十六条 职工因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三条所列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保留一定的余额,具体由公积金中心规定。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相关委托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在提取业务受理审核过程中,应审查提取业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取业务信息应与业务材料一致。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无须职工提供纸质材料。

第十九条 购(建)房提取。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拍卖房):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持有不满6个月的,需提交与共有产权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房屋被征迁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拆迁安置结算单和交款凭证。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五)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六)购买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出售剩余公有购房合同》、《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出售公有住房专用账户证明和交款凭证。

第二十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提取偿还省内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提交身份证件;

(二)申请提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省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首次申请应提交购房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单(如有提前还款的,另提供提前还款通知书或还款凭证),必要时填写个人征信授权书;再次申请提取时提供还款明细单。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省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分别提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社保缴存凭证。

第二十二条 租赁住房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提取。职工在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时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建筑方案技术审查意见、分户实际出资明细(住户电梯分摊费用明细表)及交款凭证。

其他类型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项目参照提供。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提取。提交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且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可不提供。

第二十五条 出境定居提取。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如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或身份证注销证明。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应提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储蓄账户。

提取资金转入职工名下银行储蓄账户的,或提取金额小于一万元(含)人民币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申请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为职工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