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前已发生事故伤害但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省级事业单位人员,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按黔人福【1989】3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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