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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科〔2023〕1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持续提升我市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现将《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3日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中资源支持我市单位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加快研究成果落地和产业化应用,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项目是指面向国家、省、市重大需求,聚焦解决制约我市重点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力争突破一批前沿引领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重点支持金属智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氢能、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绿色建材、精细化工等产业以及纳入省“1+20”战略性产业集群培育发展的我市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攻关及产业化应用,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资助方式、支持标准和遴选形式

第四条  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项目资助方式分为事前资助和配套补助。

(一)对通过市科技局立项的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项目,采用事前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对市内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等国家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资助经费5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采用事后配套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属于补贴性后补助项目。

第五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10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特别重大、优质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加大支持额度。配套补助类项目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使用单位自行安排用于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研人员队伍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六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主要采用竞争择优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战略性、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者目标清晰、研究力量相对明确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可以通过定向择优或者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适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探索推行揭榜制等其他项目遴选形式。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在云浮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等单位。

(二)同一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家。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投入能力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申报项目应当具有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项目完成后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补齐社会民生短板,形成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的促进作用。

(五)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全职人员。

第八条  申报事前资助类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需要自筹经费投入。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与申请市财政资助资金的比例不低于2:1;非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与申请市财政资助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

第九条  鼓励“产学研”结合,项目采用联合申报的,各方应当就合作内容和任务分工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资金分配;联合市外合作单位申报的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类项目,财政资金外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资助金额的40%;揭榜制项目原则上不受外拨资金比例限制,支持揭榜单位携人员、技术等创新资源要素到张榜单位所在地开展研究攻关。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一)项目征集入库。多渠道多方式常年征集项目需求和申报指南建议,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并每年滚动更新。

(二)编制申报指南。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以及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结合项目需求建议征集情况,针对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技术难题,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凝练形成申报指南。

(三)发布申报通知。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四)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五)项目初审。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六)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七)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包括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竞争择优类、揭榜制类项目原则上采用指标评分制方式进行评审,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咨询论证方式进行评价评议。

(八)确定拟立项项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以及市委市政府年度科技创新重点工作部署等情况,确定拟立项项目。

(九)征求部门意见。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十)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一)项目下达。市科技局将拟立项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十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下达立项资金文件并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配套补助类项目应在项目验收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配套补助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申报配套补助项目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审核与考察。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性可组织开展现场考察。

(四)确定拟补助项目。市科技局根据相关情况确定拟配套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

(五)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配套补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项目下达。市科技局将拟配套补助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七)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下达立项资金文件并拨付配套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对国家和省、市涉及军民融合、安全保密、应急攻关等特殊项目的立项或配套资助,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特事特办或参照上级部门方式操作。

第十三条  对于申报项目中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公示方式及内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事前资助类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的所在地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任务书,对项目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

对于配套补助类项目,不需要签订任务书和进行项目验收。承担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书时应明确项目任务目标、考核指标、经费使用范围及支出计划、预期成效等事项,作为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事前资助类项目在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于次年3月底前,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在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按程序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一)重大变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内容变更(包括主要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创新点、考核指标等)、项目总预算变更、项目实施周期变更等,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批通过后生效。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前后所有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的签字盖章协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允许变更其中的一项;同一项目重大变更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一般变更。包括一般研发人员变更、技术路线变更、项目经费使用变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合作单位间预算等)等,在不降低研究目标和确保项目任务合同执行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研究调整,变更后1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任务书变更内容作为项目任务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遇有重大执行风险,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或建议,经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提交符合规定的财务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正式受理后,市科技局应及时完成验收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组以项目任务书和实际产出为主要依据,通过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形式,对项目使用的科研经费、落实的配套资金、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获得的高质量知识产权等作出客观评价,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可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统筹使用。验收不通过或执行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未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应当按规定退回。对于因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项目终止的,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调查核实并评估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市科技局审核后,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追缴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成果登记制度,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当事先签署协议,约定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权益分配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整改意见。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推荐项目的跟踪监督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反馈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申报及实施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存在失信行为将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停拨所有未拨款项,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完善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自评制度,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切实将廉政风险防控融入项目申报及实施管理全过程,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明确防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检举、申报渠道。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自律和自我约束,规范权力运行,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管理生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5日。《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云科〔2018〕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云浮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