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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 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 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宁财规发〔2017〕12号

USHUI.NET®提示: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06-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2023年3月24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财税〔2020〕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在本自治区境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水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间,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矿产资源项目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遵循矿产资源所在地管理原则,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市、县(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会同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间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条 矿产资源项目处于开采期间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于每季度末15日内申报缴纳。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