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营销行为的通知
明建房〔2017〕72号
各县(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营销机构:
据反映,近期我市个别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赠送面积”的名义,将房屋顶楼公共屋面平台等作为商品房营销的标的物,此类违法营销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给公共安全埋下了隐患。为维护
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完善商品房广告营销和预售制度,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减少合同纠纷,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商品房营销行为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不得以“赠送面积”、“赠送使用权”等方式诱导、吸引购房人,不得私自承诺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面积(如顶楼和裙楼屋面露台、消防通道、设施设备平台、架空层、采光井、通风口、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赠送给部分特定购房者使用,以免产生公共安全隐患、购房产权合同纠纷、违章搭建苗头和邻里矛盾纠纷。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销售材料。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三、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营销机构应严格依照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条件、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商品房预测绘面积成果报告书所确定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开展广告发布、销售等营销活动,如实向买受人介绍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凡与套型图不一致的特殊层次、特殊结构的房屋,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提醒购房者,并做出书面约定。商品房销售后,开发企业不得通过加建、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四、赠送面积不属于商品房产权面积,不得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购房人在购买有“赠送面积”的房屋时,应理性看待和认真核实“赠送面积”是否体现在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内。凡未体现在产权证建筑面积的“赠送面积”不受法律保护,在遇到维修、交易、继承、抵押、房屋征收等情况时,将严重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实行商品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