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6〕3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 黔府发〔2016〕5号)、《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15号,以下简称黔人通〔2007〕115号文件)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16号,以下简称黔人通〔2007〕116号文件)等相关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要求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应当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中管干部、省管干部、市管干部、县管干部和驻黔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副厅级以上干部退休,由有权处理机关批准,退休时间以有权处理机关批准的退休时间为准。
其他工作人员,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命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在其达到退休条件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条件的当月1日至10日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
二、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程序
(一)正常退休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省级中管干部,根据中共贵州省委、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的通知,由所在单位提供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有关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贵州省省级干部退休审核表》(见附件1),送省委老干部局复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盖章,并颁发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中共贵州省委老干部局统一监制的《退休证》。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厅级省管干部,由所在单位提供按照有关法律、章程规定不再担任职务的材料、省委组织部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函、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有关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贵州省地厅级干部退休审批表》(见附件2),报省委老干部局办理退休手续,由省委老干部局颁发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中共贵州省委老干部局统一监制的《退休证》。
驻黔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填写《驻黔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干部退休审批表》(见附件3),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退休证》。
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他工作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由所在单位填写《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核表》(见附件4),经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核准),由核准机关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的《退休证》。
(二)延迟退休
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和按有关政策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的中管干部、省管干部、市管干部、县管干部及驻黔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办理退休手续时有关程序与“正常退休”办理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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