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社保函[ 2014 ]42号
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贵州电网公司,成都铁路局社保处贵阳社保部:
为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3]2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黔人社厅通[2014]341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黔人社厅发〔2014〕20号)精神,现就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工伤保险周转金的拨付
省社保局根据市(州)、贵安新区和铁路、电网2013年
度月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额度,提出周转金分配计划(见附表)。各地凭本通知到同级财政申请拨付,同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余额不足的,由省社保局补足。市(州)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特区)经办机构上年度月均基金支出额度,拨付2个月周转金到县(市、区、特区)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二、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上解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有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必须由业务部门通过业务系统出征收单,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后,将收款信息录入业务系统财务模块,并反馈到业务部门。
县级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于每月25日,凭生成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汇总表》金额,将款项划入市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
市级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于每月28日,凭生成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汇总表》金额,将款项划入省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
省经办机构基金财务处于每月末,凭生成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汇总表》金额,将款项划入省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按月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应收汇总表》,与财务部门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汇总表》对帐。
三、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必须由业务部门通过业务系统出拨付单,完善相关签章手续后,由财务部门支付,并将付款信息录入业务系统财务模块,反馈到业务部门。
县级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于每月16日前,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汇总表》,完善相关签章手续后,上传市级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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