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揭市农规〔2021〕1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经揭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揭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揭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附:1.《揭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揭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3.《揭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揭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30日
附件1:
揭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对应省级认定办法和《揭阳市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企业条件及标准:
1.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2.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申报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4.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与告知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经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七条 认定程序: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指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充分征求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供销、税务、人行揭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意见,并对反馈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申报主体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名单,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实地复核,复核无误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等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授予“揭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证书、牌匾,并给予扶持奖励。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 实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网址: http://www2.gdnyjy.org)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核上报。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揭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
我市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市的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有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5目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法定登记机关更名批复、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由所在地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同一法人只能享受一次市级示范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揭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揭市农〔2015〕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1揭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1-2揭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评分表
附件1-1:
揭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揭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 业 名 称
|
|
企业性质
|
|
企 业 地 址
|
|
创 办 时 间
|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电 话
|
|
E-mail:
|
|
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
|
项 目
|
单位
|
代号
|
前年数据
|
上年数据
|
一、企业经营情况
|
——
|
|
|
|
1.注册资本金
|
万元
|
1
|
|
|
2.总资产
|
万元
|
2
|
|
|
其中:固定资产
|
万元
|
3
|
|
|
3.总负债
|
万元
|
4
|
|
|
4.资产负债率
|
%
|
5
|
|
|
5.企业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
|
万元
|
6
|
|
|
其中:农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7
|
|
|
6.净利润(税后利润)
|
万元
|
8
|
|
|
7.上交税金
|
万元
|
9
|
|
|
8.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创汇
|
万美元
|
10
|
|
|
9.实际利用外资额度
|
万美元
|
11
|
|
|
10.农产品加工量
|
吨
|
12
|
|
|
11.农产品销售率
|
%
|
13
|
|
|
二、基地情况
|
——
|
|
|
|
1.自有基地种植面积
|
亩
|
14
|
|
|
2.带动农户种植面积
|
亩
|
15
|
|
|
3.自有基地水产养殖面积
|
亩
|
16
|
|
|
4.带动农户水产养殖面积
|
亩
|
17
|
|
|
5.自有基地家禽饲养量
|
万只
|
18
|
|
|
6.带动农户家禽饲养量
|
万只
|
19
|
|
|
7.自有基地牲畜饲养量
|
万头
|
20
|
|
|
8.带动农户牲畜饲养量
|
万头
|
21
|
|
|
三、带动农户情况
|
——
|
|
|
|
1.带动农户数
|
户
|
22
|
|
|
其中:⑴合同关系(含“订单”方式)
|
户
|
23
|
|
|
⑵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
|
户
|
24
|
|
|
⑶股份合作方式按股分红
|
户
|
25
|
|
|
⑷其它方式
|
户
|
26
|
|
|
2.带动农户增收
|
万元
|
27
|
|
|
3.平均每户增收
|
元
|
28
|
|
|
四、企业在岗人数
|
——
|
|
|
|
1.小计
|
个
|
29
|
|
|
其中:⑴签订合同职工数
|
个
|
30
|
|
|
⑵季节性临时工人
|
个
|
31
|
|
|
五、企业竞争力指标
|
|
|
|
|
1.有专门研发机构
|
个
|
32
|
|
|
2.专门研发人员数
|
个
|
33
|
|
|
3.当年投入研发经费
|
万元
|
34
|
|
|
4.是否认定省级高科技企业
|
个
|
35
|
|
|
5.建有专门质检机构
|
个
|
36
|
|
|
6.建有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
项
|
37
|
|
|
7.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优质奖数
|
个
|
38
|
|
|
8. 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数
|
个
|
39
|
|
|
9.获得商标数
|
个
|
40
|
|
|
10.获得专利数
|
个
|
41
|
|
|
11.GMP认证
|
个
|
42
|
|
|
12.HACCP认证
|
个
|
43
|
|
|
13.ISO系列认证
|
个
|
44
|
|
|
14.FDA认证
|
个
|
45
|
|
|
15.有机产品认证
|
个
|
46
|
|
|
16.绿色食品认证
|
个
|
47
|
|
|
17.无公害产品认证
|
个
|
48
|
|
|
18.农产品产地认证
|
个
|
49
|
|
|
企业简介(可另加附页):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
|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
市政府意见:
|
指标解释:1.销售收入是指当年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2.交易额是指全年进场交易的各类产品成交额之和。
3.实际利用外资额度是指外商对企业投资的实际资金数额。
4.合同关系是指以合同、订单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农产品、提供生产资料等,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5.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是指企业将农副产品加工、运输等增值的一部利润按一定的方式(如按交易量)返还给农户,也包括实行二次分配。
6.股份合作方式按股份分红是指按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
7.带动农户增收是指带动的农户比从事其他生产或不参加产业化生产
当年多增加的收入。
注:表内平衡关系22=23+24+25+26,28=27/22×10000。
附件1-2:
|
|
|
|
|
|
|
|
|
揭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评分表
|
申报单位(盖章):
|
|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盖章):
|
企业类型
|
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
|
农产品加工、流通
|
农产品批发市场
|
农产品电子商务
|
其他涉农企业
|
分值
|
企业自评
|
县级评分
|
市级评分
|
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
|
农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1000万元的,每超过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农产品销售收入达15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1500万元的,每超过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农产品交易额达2.5亿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2.5亿元的,每超过0.5亿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农产品销售收入达70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7000万元的,每超过2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从事农技推广类、农机、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生产及服务的达到10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的,每超过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30
|
|
|
|
2.总资产
|
5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8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50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
|
5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
|
|
3.固定资产
|
25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3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20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
|
25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
|
|
4.企业信用
|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
5
|
|
|
|
2.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
5
|
|
|
|
3.企业在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贷记录的计5分,有不良记录的计0分。
|
5
|
|
|
|
5.企业资产负债率
|
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
6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60%低于80%(含80%)的计3分,高于80%的计0分。
|
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
5
|
|
|
|
6.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计5分,基准利率的50%≦报酬率<基准利率的计3分, 报酬率 <基准利率的50%的计0分。(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
5
|
|
|
|
7.企业带动农户能力
|
1、以企业与各类经营主体、农户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协议、“订单农业”、产销服务等方式带动农户。带动农户300户的计10分,不达标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300户的,每增加50户,加1分,最高加3分。
|
13
|
|
|
|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600元的计5分,不达标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600元的,每增加100元,加1分,最高加2分。
|
7
|
|
|
|
8.企业生产示范基地
|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种植的200亩及以上;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糖蔗种植的分别达到100亩及以上;花卉种植或设施大棚种植的20亩及以上;油茶种植的500亩及以上;商品林种植的2000亩及以上;其他作物种植的20亩及以上。
2.畜禽养殖企业:家禽养殖年出栏量20万只及以上;牲畜养殖年出栏生猪2000头及以上,或年出栏牛羊200头及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30亩或年产量60吨及以上。
4.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5艘或年产量200吨及以上。
5.休闲农(渔)业企业:自有基地规模原则上参照种植企业(水产养殖企业)。
6.其他企业: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示范基地或产量。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计0分。
|
1.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1万亩及以上。达不到的计0分。
2.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场地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3.农产品流通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和农产品保鲜贮运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
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和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
有实体体验店(场)和保鲜贮运或其他配套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
1.涉农企业(不含农技推广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2.农技推广类企业:有1项及以上先进技术(良种)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示范推广应用面积。视推广应用情况计分,最高计10分。
|
10
|
|
|
|
9.企业及产品竞争力
|
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计15分:
|
15
|
|
|
|
1.获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计5分。
|
2.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计1分。
|
3.能够按照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生产,计1分。
|
4.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计2分
|
5.获得政府质量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
6.获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认定资质,计1分。
|
7.入围省、市名特优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核心企业、品牌产品,计1分。
|
8.获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
9.有专利证书,计2分。
|
10.有商标注册证,计1分。
|
11.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通过环保达标评定,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
12.拥有新品种权,计1分。
|
13.获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科技推广奖,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
14.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计2分。
|
15.被评为农业农村厅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
16.被列为省、市级“菜篮子”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及产品加工企业,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
17.被评为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国家或省级良种场,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
18.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公园、3A级及以上旅游景点,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
19.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1分。
|
20.获得市级及以上其他奖励的计1分。
|
合计
|
|
|
|
|
|
附件2:
揭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揭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的认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对应省级认定办法和《揭阳市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在揭阳市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批准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第二章 标准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
第五条 农民合作社未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得申报市级示范社,在册市级示范社取消资格:
(一)农民合作社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二)农民合作社每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从名录上移出1年以上的。
(三)未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或有关问题整改完成2年以上;未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名单上移出1年以上的。
(四)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农民合作社。
(一)运营管理规范
1.依章程运作。农民合作社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2.运营基础扎实。农民合作社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1年以上。
3.管理民主高效。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使用规范化的财务软件。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财务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
(二)服务成效明显
1.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为8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
2.带动辐射面较广。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20人左右,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3.服务内容丰富。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环节较多,服务链条较长。
4.带动增收能力强。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10%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三)市场竞争力强
1.成员积极出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7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40万元以上。
2.经营能力强。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四)优先考虑标准
1.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2.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上级机关肯定或上级媒体正面报道。
3.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10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或收入5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其他合作社优先考虑农机作业服务面积占经营面积80%以上者。
第七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认定市级示范社适用以下标准:
(一)制作明确的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财务管理、奖惩办法等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公开透明。
(二)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三)农民用水户达2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亩以上。
(四)其他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市级示范社的认定和监测对下列农民合作社标准可适当放宽:
(一)联农带动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生态扶贫合作社。
(二)在一定时期内需扶持发展的新业态农民合作社。
第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2个或多个农民合作社视为同一个主体,不得同时申报:
(一)登记经营范围或实质主营业务相同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骨干相同,其他登记成员超过50%相同。
(三)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十条 市级示范社申报原则上与其他市级示范农业经营主体同时进行。各合作社可根据附表评分标准进行自评,若自评达到80分以上即符合条件。需如实填写《揭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至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十一条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指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充分征求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供销、税务、人行揭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意见,并对反馈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申报主体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实地复核,复核无误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等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并向市政府报备。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认定的市级示范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授予“揭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证书、牌匾,并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社依法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确认申请书及法定登记机关更名批复、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核实后以本部门文件形式重新确认其市级示范社称号。
第四章 监测
第十四条 建立日常监督与定期监测评价相结合的市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制度。各市级示范社要依托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合作社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社被核实存在自评表中一票否决项行为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公布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
第十六条 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3年一次的定期监测评价。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已取得国家级、省级示范社资格的可不列入市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第十七条 被监测的市级示范社应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监测不合格、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支持农民合作社专项政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倾斜市级示范社。制定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要确保市级示范社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具有平等的参与、受惠机会。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现代产业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农业产业链“链长制”、涉农资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对市级示范社支持保障力度,切实发挥市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在申报市级示范社或被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舞弊或以行贿、威胁等方式阻挠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或本次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同一法人只能享受一次市级示范奖补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开展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揭市农〔201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2-1揭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2-2揭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考核评分表
附件2-1:
揭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申
报
表
申报合作社(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农民合作社情况表
农民合作社名称
|
|
法人代表姓名
|
|
法人代表手机
|
|
工商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
工商登记成员数(人)
|
|
上年底实有成员数(人)
|
|
其中:农户成员数
|
|
上年底带动农户数(户)
|
|
是否建立成员账户
|
|
上年经营收入
(万元)
|
|
上年度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总值(万元)
|
|
上年度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比例(%)
|
|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
|
是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
|
|
上年度生产资料统一购买总值(万元)
|
|
上年度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
|
|
上年度统一销售农产品总值(万元)
|
|
上年度农产品统一销售率(%)
|
|
上年度农业标准化生产率(%)
|
|
上年与成员交易量占交易总量的比例(%)
|
|
成员比当地农民年增收绝对数(元)
|
|
成员比当地农民年增收相对数(%)
|
|
产品得到何种质量认证
|
|
产品注册商标名称
|
|
农机(服务类)合作社填报
|
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挂牌率
|
|
机具存放库棚面积
|
|
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检验率
|
|
上年农机作业(服务)面积
|
|
农机驾驶员(操作员)持证率
|
|
入社农机具数量
|
|
上年与非成员的农机作业量(交易量)与合作社农机作业总量(交易总量)比值
|
|
|
|
二、本社基本情况(1500字以内)
三、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附件2-2:
|
|
|
|
|
揭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
|
申报单位(盖章):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盖章):
|
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合作社自评
|
县级评分
|
市级评分
|
一、运营管理规范(25分)
|
1.有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得5分。
|
5
|
|
|
|
2.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1年以上。每项1分。
|
5
|
|
|
|
3.上年度有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提供1次完整的会议记录(议程、事项、签名、照片等)得5分。
|
5
|
|
|
|
4.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如实提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余额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得5分。
|
5
|
|
|
|
5.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得5分。每少5%扣1分。
|
5
|
|
|
|
二、服务成效明显(30分)
|
1.标准化程度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得3分。与当地农业产业链五年规划联系紧密再得2分。
|
5
|
|
|
|
2.农民合作社为8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各得10分,每项每少5%扣0.5分。
|
10
|
|
|
|
3.带动能力强,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20个以上得5分,每少1个扣0.5分;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得5分,每少10%扣1分。
|
10
|
|
|
|
4.产业带动作用显著,带动非成员农户10户以上得2分;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10%以上再得3分。
|
5
|
|
|
|
三、市场竞争力强(45分)
|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7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40万元以上。达不到0分。
|
10
|
|
|
|
2.经营能力强,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达不到0分(以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数据为准)。
|
20
|
|
|
|
3.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得2分,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占总销售量60%以上再得1分。
|
3
|
|
|
|
4、上年度组织社员参加各类生产技能、标准化、营销等知识培训得2分。
|
2
|
|
|
|
5、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或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准产品认证等得3分。
|
3
|
|
|
|
6.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得2分。
|
2
|
|
|
|
7.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作业服务面积占经营面积80%以上的,得2分。
|
2
|
|
|
|
8.已认定为县级示范合作社得3分。
|
3
|
|
|
|
四、一票否决项
|
1.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不一致或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的。
|
|
|
|
|
2.近2年出现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处罚或列入失信名单的。
|
|
|
|
|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骨干相同,与已评市级示范社登记成员超过50%相同的。
|
|
|
|
|
合计
|
|
100
|
|
|
|
附件3:
揭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根据对应省级认定办法和《揭阳市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正式文件向市政府报备。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示范家庭农场。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
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水果、茶叶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4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2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1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5万羽以上;水产养殖20亩以上。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当地县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五)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者使用。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六)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7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原则上与其他市级示范农业经营主体同时进行。各家庭农场可根据附表评分标准进行自评,若自评达到80分以上即符合条件。需如实填写《揭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至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七条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指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充分征求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供销、税务、人行揭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意见,并对反馈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申报主体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实地复核,复核无误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等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并向市政府报备。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八条 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授予“揭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书、牌匾,并给予扶持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适时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登录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网址:http://www.agriland.org.cn/)更新完善经营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同一法人只能享受一次市级示范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揭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揭市农〔2019〕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3-1揭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3-2揭阳市市级示范社家庭农场评分表
附件3-1:
揭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名称(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盖章)
|
|
家庭农场地址
|
|
农场主
姓名
|
|
农场主身份证号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
农场主年龄
|
|
从事农业生产时间( 年)
|
|
户籍地址
|
|
文化程度
|
|
家庭农场类型(种植、畜牧、水产、种养结合等选其一)
|
|
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家庭劳动力数量
|
|
从事养殖及种养的家庭农场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编码、
水域滩涂养殖证证号或《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相关证号
|
|
家庭成员
结构
|
成员总数
|
|
雇工人数
|
长期
|
|
劳动力
人数
|
|
短期
|
|
家庭农场开始经营时间
|
|
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时间
|
|
工商登记时间
|
|
自有承包地面积(亩)
|
|
流转土地面积(亩)
|
|
土地流转起止年限
|
|
土地流转价格
(元/亩/年)
|
|
经营规模(种养品种、规模)(亩、头、只等)
|
|
品牌商标名称
|
|
上年底固定资产总额
(万元)
|
|
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
|
|
上年度家庭农场总收入
(万元)
|
|
上年度家庭农场总支出(万元)
|
|
上年度家庭农场净利润
(万元)
|
|
上年度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万元)
|
|
获得的培训、荣誉及奖励情况(认证、奖励、地方政府扶持等)
|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
附件3-2:
|
|
|
|
|
揭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
|
|
申报单位(盖章):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盖章):
|
|
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家庭农场
自评
|
县级
评分
|
市级
评分
|
|
一、主体合法(15分)
|
1.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1年以上,达不到0分。
|
10
|
|
|
|
|
2.已认定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得5分。
|
5
|
|
|
|
|
二、设施完善
(10分)
|
1.农场产地环境良好,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与设备。提供场房场地、办公设备、农田基建、配套设施、农业机械照片每项得2分。
|
10
|
|
|
|
|
三、人员稳定
(10分)
|
1.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农场务农人员数量,达不到0分。
|
10
|
|
|
|
|
四、规模适度
(30分)
|
1.种植业中粮食、水果、茶叶、林下经济经营面积40亩以上;蔬菜、花卉种植面积2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面积10亩以上。养殖业中年出栏生猪500以上,羊100只以上,肉牛30头以上,蛋禽5000羽以上,肉禽1.5万羽以上(需防疫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编码)。水产养殖20亩以上(需养殖证或不动产证)。达不到0分。
|
25
|
|
|
|
|
|
2.所流转土地年限不少于5年(以合同为准),达不到0分。
|
3
|
|
|
|
|
|
3.与当地农业产业链五年规划联系紧密得2分。
|
2
|
|
|
|
|
五、管理规范
(20分)
|
1.内部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得5分。
|
5
|
|
|
|
|
2.有生产经营档案记录,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的,得5分,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再得2分。
|
7
|
|
|
|
|
3.有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商标,或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准产品认证等得3分。
|
3
|
|
|
|
|
4.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达不到0分。
|
5
|
|
|
|
|
六、效益明显(15分)
|
1.上年度农场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得5分,每少5%扣1分。
|
10
|
|
|
|
|
2.产销渠道稳定,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专业合作社等通过订单建立销售的得3分。
|
3
|
|
|
|
|
3.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的得2分。
|
2
|
|
|
|
|
合计
|
|
1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