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府〔2017〕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文府〔2018〕6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8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 (
琼府〔2016〕7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本细则所称抵押人是指农民住房所有权人。本细则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合规、自主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第二章 转让交易
第四条 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交易要在保证农户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进行。
第五条 按照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
第六条 设立文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法律咨询、信息发布、交易公证等服务平台。
第七条 对交易取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应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并查询审核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进行权属确认。
第三章 评估与抵押
第八条 抵押评估。评估方式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第九条 抵押登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登记,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按规定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明书》,由抵押权人领取保管。
第十条 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价制定、价值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贷款要素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对象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农村商业、服务业、小手工业、流通等涉农业产业化项目及农户自建房项目。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