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9﹞11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石嘴山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工作方案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部门合作,明确职责分工,提高环境保护税的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石嘴山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全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石嘴山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对口副秘书长、生态环境局局长、税务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税务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税具体征管协作工作,并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协作的具体办法或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征管协作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行文通知,由成员单位根据调整情况自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组织保障
(一)税务部门负责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支持,履行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和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发现纳税人未按时申报或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提请同级环保部门复核。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开展环境保护税复核工作。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税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税政策法规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三、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协作控管环境保护税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积极支持税务和环境保护部门信息化建设,利用国家、自治区统一建设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组织有关单位实现涉税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二)各部门获取的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相关信息属纳税人的商业机密,只能用于税收征管和环境保护工作,不能向第三方泄密,如因获取的纳税人信息泄密,造成纳税人经济损失的,由泄密的单位承担责任。
(三)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定期交换环境保护税有关涉税和环境污染信息,协助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便于税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更好掌控税源信息和环境污染信息,共同加强税收征管和环境治理。
1.市、县区税务部门负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通过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未建立前按其他渠道)向环境保护部门交送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并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2.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通过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未建立前按其他渠道)向税务部门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信息,并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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