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昭政发〔2017〕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规定,标题修改为《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昭通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日
昭通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名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网站,以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和归档的登记方式。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也可以选择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的申请材料应当由有权签字人进行电子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或者具有不可更改不可抵赖的,对数据电子文件进行真实意思表达和确认的,均视为有效电子签名。经申请人电子签名的申请材料,视为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的提示和要求填写申请信息,并对自动生成的电子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由全部有权签字人加具电子签名后提交。
申请人在电子申请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即视为其认可该电子申请材料中的全部内容,并提交了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
登记机关依法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电子准予登记通知书;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电子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