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昭政发〔2010〕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规定,决定废止或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积极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昭通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投资公司,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由国有资本经营、转让、清算等形成的财政预算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级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证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预算单位全额收取后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国有企业改革,涉及整体资产转让,政府(或企改领导小组)另有批文的除外;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据实申报,并附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市国资监管部门所监管或委托监管的企业在向市国资监管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应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利润,可以抵扣要求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九条 从2010年起,市属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当年可供投资者的分配利润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税后净利润在10万元以上的按20%缴纳,税后净利润不足10万元的不予缴纳。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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