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的通知
南工信规〔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加强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的管理,现将《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19日
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的管理,根据《
南宁市现代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是指通过南宁市本级现代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给予补助扶持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扶持资金项目根据项目投资协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项目安排的原则
(一)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南宁市工业发展、产业升级优化以及财源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以《南宁市鼓励发展工业产业目录》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为准,可结合南宁市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二)对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出等考核指标未达当年度要求指标前,不能享受市本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政策扶持。同一企业已获得过技术改造贴息(补助)资金扶持的,原则上须在获得扶持的项目完成建设并验收后才能申报下一个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安排的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企业为在南宁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经营活动正常,企业项目、财务等管理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符合有关扶持政策的规定,且须纳入我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统计。
(四)项目经工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备案),用地等前期手续完善。
(五)项目的投资进度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以上。申请补助项目预计能在申报当年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投产。
(六)企业须承诺项目投产时间、项目验收时间以及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投资,验收应完成工业产值、税收等绩效考核指标。
(七)历年曾获得过技改资金扶持的企业,再申报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申报年度之前的三年内至少有一年税收不低于获扶持项目原预计新增税收的50%或三年累计增加税收不低于扶持资金额的1.5倍或三年累计增加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扶持资金额。
2.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增幅达到或超过10%。
3.获扶持项目完成原承诺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提出年度技术改造重点方向和申报指南(通知),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同级财局部门根据年度技术改造重点方向和申报指南(通知),组织本辖区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并于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盖章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仅提交PDF电子文档,扫描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按顺序排版):
(一)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1)
(二)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
(三)项目申请报告。
(四)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五)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
(六)项目节能审查文件或相关证明。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
(八)项目设备投资额相关凭证(以发票、支付凭证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其中,提供发票、支付凭证的须自列清单、排序编号;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须附有设备投入清单。项目设备投资有效凭证的总额将作为计算项目补助的依据。
(九)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十)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绩效考核责任书(附件2)。
(十一)曾经获得技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提供第四条第(七)项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并出具推荐意见,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附PDF电子文档)。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提出初审名单。初审采取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评审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第九条 专家组的专家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聘请,专家应包括技术或行业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自愿参加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高级(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了解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精通专业业务并在所属行业或专业中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影响力。每组专家队伍中必须有一名及以上专家熟悉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政策,能够有效把关项目绩效考核指标设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行性。
(三)未涉及参评项目、企业相关工作,未与参评项目、企业有利益关联;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现场踏勘等工作职责。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组由技术或行业管理、项目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及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一)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或行业管理、项目管理专家不得少于3人,预算绩效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至少1人,如财务管理专家具备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且熟悉预算绩效管理方面工作的可兼任预算绩效管理专家。
(二)专家组组长应当具有较深的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行业威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理解表达能力,能够从全局角度对评审项目进行把握。
(三)专家组全体成员中在职专家比例不应低于五分之三,在评审过程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更换专家。
(四)可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行业分布等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分组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评审。
(五)同组专家工作单位不得有重复(含下层机构)。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评审以召开评审会方式进行。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成员独立实施。评审专家组成员推荐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
第十二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附件3)进行评议、打分,对项目是否符合扶持条件提出明确的专家意见建议。取各专家平均分作为项目评审分数,项目评审分数低于70分不得列入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后专家评审结果向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南宁市财政局反馈。
第十三条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征求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意见、专家评分、部门意见以及当年工业发展资金预算等综合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计划,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如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市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情况反馈各县(市、区)开发区,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代为告知。
第十四条 当年有项目列入市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的县(市、区)开发区,须在市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提交《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表》(附件4)。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以及绩效考核指标。因市场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按原申报流程提出调整申请,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对固定资产投资减少额超过原计划固定资产总投资20%的建设内容调整,由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联合同级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予以批复。其它内容调整,由项目单位报请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和财政局调整,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备案。由于项目调整等原因需收回的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收回,并退回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配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地区项目实施跟踪和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技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目标内容包括完成投资、形成效益等。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核后的资金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项目计划一并下达。按照“谁申请资金,谁完成绩效”的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在项目计划下达后及时收集并提交年度市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表,确保绩效目标指向明确,具体细化。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各县(市、区)开发区下一年度获得市级资金项目支持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验收。经市本级拨付资金的市属企业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项目原则上在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绩效指标是否达到设定目标、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等。对设备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未能完成计划80%及以上或其他绩效考核指标未完成的,按照完成情况最差的绩效考核指标的相应比例调减扶持资金,并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资金扶持计划并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计划的70%及以上,并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
(三)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计: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投资完成情况等。
(四)能提供绩效考核指标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依据
(一)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项目调整批准文件等。
(二)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绩效考核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财政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附件6),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有关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应当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采取组成验收组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组由技术或行业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县(市、区)开发区组织验收相关部门给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验收批准文件(附件5:关于××××项目通过验收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技改扶持资金采取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方式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按专家意见完善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并向辖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办理技改扶持资金拨付手续。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项目,应在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局应将项目验收批准文件、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拨付凭证等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五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验。对复验未能通过验收的,取消资金扶持计划并收回扶持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未能按承诺时间建成或按承诺时间验收的,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财政局报告说明情况,无合理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建成或未报请验收的,取消资金扶持计划并收回扶持资金,五年内暂停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金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南工信规〔2018〕2号
)同时废止。
附件:1.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
2.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绩效考核责任书(企业填报)
3.南宁市技术改造项目专家评审评分及意见表(提纲)
4.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表(市县填报)
5.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
6.关于××××项目通过验收的通知(参考格式)
《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