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家庭农场,规范家庭农场管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适应现阶段我市现代农业的一种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应当纳入家庭农场管理服务范围。
第四条 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动态管理。
第五条 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林业、渔业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林业、渔业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林业、渔业及其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工作。
第二章 名录管理
第六条 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林业、渔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本县(市、区)分产业、分类别家庭农场最低经营规模标准。
第七条 按照村级采集、乡级审核、县级录入的办法,将家庭农场相关信息收集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做到应录尽录。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监测,对家庭农场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及时予以更新、完善,对不再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清除。
第九条 鼓励家庭农场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章 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应当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品种优良。采用高产、优质、专用、低耗、抗逆性强、适应性好的优良品种,鼓励推广地方优良品种。
(二)技术先进。采用生态绿色友好型技术,既能较好传承传统精细农艺,又能引进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与家庭经营相适应的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保护性耕作等保护地力和生态措施。
(三)生产标准。建立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信息。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业机械和辅助生产设施。
(四)产品安全。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纳入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及时、完整、规范上传生产记录,产品销售时应当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
(五)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并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备案。市、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流转合同年限应当不少于3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流转合同年限应当不少于5年。
(六)规模适度。家庭农场应当立足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产品品种特点,达到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经营规模,市、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最低经营规模标准具体见附件1。
(七)效益良好。家庭农场上年度经营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林业类家庭农场除外。
(八)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第十一条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原则上应当已被评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四章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宁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四)评选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文件;
(五)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等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流转合同、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等复印件;
(七)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记录复印件;
(八)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提供近一年由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生产档案、赋码出证记录(系统截图);
(九)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记录复印件;
(十)家庭农场主个人征信资料。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涉及林业、渔业家庭农场的,会同林业、渔业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择优推荐,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并附申报材料。申报市级示范场如果涉及项目资金的,须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在宁德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确认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纳入家庭农场扶持项目库。
第五章 示范家庭农场监测
第十五条 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创建标准,对已评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开展随机抽查监测,发现下列情况的,由评定部门撤销其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家庭农场停止运营的;
(二)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四)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1
宁德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单位:亩、头、箱、羽、艘、平方米、袋、万元
序号 |
家庭农场类型 |
衡量指标 |
经营规模标准 |
1 |
粮食作物 |
土地面积 |
40 |
2 |
蔬菜、中药材 |
土地面积 |
15 |
3 |
设施农业 |
土地面积 |
8 |
4 |
果、茶 |
土地面积 |
25 |
5 |
经营用材 |
林地面积 |
180 |
6 |
油茶、毛竹 |
土地面积 |
25 |
7 |
花卉温室大棚 |
设施面积 |
7500 |
8 |
观赏苗木 |
土地面积 |
80 |
9 |
造林育苗 |
土地面积 |
20 |
10 |
林下种植 |
土地面积 |
40 |
11 |
养蜂 |
箱 |
60 |
12 |
生猪 |
年出栏 |
600 |
13 |
羊 |
年出栏 |
150 |
14 |
肉牛 |
年出栏 |
80 |
15 |
奶牛 |
存栏 |
40 |
16 |
蛋鸡、蛋鸭 |
存栏 |
4000 |
17 |
肉鸡、肉鸭 |
年出栏 |
5000 |
18 |
肉鹅 |
年出栏 |
1500 |
19 |
兔 |
年出栏 |
6000 |
20 |
水产池塘 |
水域面积 |
25 |
|
鱼排 |
水域面积 |
3200 |
21 |
工厂化养殖(包含水产种苗) |
水域面积 |
1500 |
22 |
捕捞 |
捕捞机动船 |
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或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 |
23 |
食用菌 |
床栽栽培面积或袋栽规模 |
一个产季床栽栽培面积达800平方米或袋栽规模1.6万袋以上 |
24 |
种养结合或综合型 |
土地经营面积 |
40 |
25 |
观光休闲农业 |
年经营收入 |
25 |
26 |
采取高效农业生产方式,经营规模达不到以上要求的 |
农业生产产值 |
25 |
附表2
宁德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
家庭农场名称 |
|
||||
家庭农场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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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类型 |
种植业 畜牧业 林业 渔业 种养结合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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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人数 |
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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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时间 |
|
工商登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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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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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农场经营净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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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总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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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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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成员信息
|
与农场主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
|
农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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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基本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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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以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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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优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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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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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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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带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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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