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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创业租用场地实施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创业租用场地实施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榕人社就〔2016〕3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 榕政综〔2015〕35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现将《关于对创业租用场地实施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对创业租用场地实施补贴的办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1日

关于对创业租用场地实施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对象

  1、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

  2、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补贴对象在我市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租用1年以上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实际支付场地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三、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创业者在租用经营场地满一年后,在每月20日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创业租用场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无《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需提供有效《就业创业证》、《学生证》;登记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租用场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缴纳租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场地照片。

  以上所有表格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审核和发放

  创业者租用经营场地补贴申请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对申请人的创业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等情况,并通过失业登记和社保系统进行比对。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X年X月已申请X年X月到X年X月创业租金补贴XX元”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