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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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税〔2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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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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