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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规发﹝2018﹞2号

大武口区、惠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石嘴山市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征收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石嘴山市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取租金的,应向国家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其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方式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及军事、宗教、墓葬、监教场所等特殊用地出租,暂不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各辖区政府,各级国土、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划拨土地出租的登记和备案

第四条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和备案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执行后签订(含续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应在签订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和备案。本办法执行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应在本办法印发2个月内办理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出租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出租登记后,凭《出租登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办理备案。每宗地的出租仅需办理一次《出租登记》。出租备案方式为:提交纸质资料或登录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录入电子资料。

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出租人的登记备案信息及时纳入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出租信息数据库并实时更新。

第三章 划拨土地出租收益的征收

第八条 每年的缴纳标准为该宗地所属类别现行基准价格乘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即:每年上缴金额=宗地面积×出租后所属土地类别(商业/工业)与级别的现行基准地价×1.5%。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收取。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出租面积核算与缴纳标准计算。

第九条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应将划拨土地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财政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上缴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由财政部门在其上缴的租金中直接计提,纳入专户管理,并出具已上缴租金的证明材料;国有企业上缴的土地出租收益,由企业直接缴入财政部门专户,并出具已上缴租金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应在办理出租备案时缴纳。长期租赁(租期在1年以上,含1年)的,出租收益按年计缴;短期租赁(租期不足1年)的,出租收益一次性缴清。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应上缴的土地出让收益不得减免。

第四章  划拨土地出租收益的管理

第十三条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范围,由同级财政全额列入基金预算。


第十四条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的支出参照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