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5日
BSZN BSZN-云南省财政厅-2016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日发布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财政厅。
四、审批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准予批准条件: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
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书面合伙协议;
(4)有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经营场所。
4、除以上各分项条件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年限);
(3)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4)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5、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6、无投诉举报等法律法规不予许可的其他条件。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系统查询中发现申请担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情形的;
(2)核查中发现担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不满足89号令规定的担任股东(合伙人)条件的;
(3)有投诉举报法律法规不予许可的其他条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执业许可准予审批条件
1、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2)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4)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具备证券资格分所需要10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3、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系统查询中发现总所不具备设立分所条件情形的;
(2)总所三年内因为执业受过行政处理处罚情形的;
(3)核查中注册会计师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要求情形的;
(4)有投诉举报法律法规不予许可的其他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云南省财政厅政务大厅会计窗口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24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路、95路、119路、125路、187路、K1路等公交车到华山南路(西路、文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档 |
份数 |
新办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 |
备注 |
1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2 |
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情况汇总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3 |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4 |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带原件审核 |
5 |
注册会计师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带原件审核 |
6 |
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7 |
注册会计师转所表,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提供办理退伙或股权转让相关材料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8 |
经营场所租房合同或者所有权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9 |
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1.取得注册会计师资质且连续五年执业的申请人;2.最近从事审计业务连续3年且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的申请人;3.合伙人或股东是境外人员或者移居境外的,除以上两条以外还需提供在境内有稳定住所且每年居留不少于6个月,再提供最近连续5年的住房合同或房产证和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档 |
份数 |
新办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 |
备注 |
1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2 |
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议作出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3 |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4 |
注册会计师转所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5 |
注册会计师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带原件审核 |
6 |
工商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带原件审核 |
7 |
经营场所租房合同或者所有权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8 |
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盖章 |
9 |
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仅适用跨省设立分所情况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事务所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和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财政厅政务大厅会计窗口(昆明市华山南路124号)。
(2)网络提交。网址:www.acc.mof.gov.cn—事务所管理—设立审批。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云南省财政厅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会计师事务所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考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小组,一是对申请合伙人进行面谈,核实注册会计师身份、进行风险提示等,形成面谈记录,对办公场所进行核实。二是对于合伙人(股东)是省外注册会计师的,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查询确认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受过行政处罚;三是对于来我省设立分所的,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查询确认具备设立分所条件。现场核查时间和系统查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决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省财政厅在经过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当面送达。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财政厅政务大厅会计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3956056
3.网络咨询。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mof.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mof.gov.cn—事务所管理—设立审批)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关于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的批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告”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
电话投诉:(0871)63645099。
网上投诉:www.acc.mof.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监察厅驻财政厅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五华山;邮政编码:650021。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为六十日,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财政部法条法司或省政府法制办。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下载(www.acc.mof.gov.cn—事务所管理—设立审批)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云南省财政厅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审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云南省财政厅。
1、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受理工作。
2、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准予批准条件: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
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书面合伙协议;
(4)有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经营场所。
4、除以上各分项条件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年限)。
(3)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4)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5、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6、无投诉举报等法律法规不予许可的其他条件。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系统查询中发现申请担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情形的;
(2)核查中发现担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不满五年情形的;
(3)有投诉举报法律法规不予许可的其他条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执业许可
1、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2)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4)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具备证券资格分所需要10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三)申请执业许可不予批准的情形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系统查询中发现申请当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因为执业受过行政处罚情形的;
(2)核查中发现当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不满五年情形的;
(3)有投诉举报法律法规不予许可的其他条件。
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系统查询中发现总所不具体设立分所条件情形的;
(2)总所三年内因为执业受过行政处理处罚情形的;
(3)核查中注册会计师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要求情形的;
(4)有投诉举报法律法规不予许可的其他条件。
(四)依申请注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准予批准条件
1、合伙人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2、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4、被依法宣告破产;
5、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五、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档 |
份数 |
新办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 |
备注 |
1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2 |
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情况汇总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3 |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4 |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带原件审核 |
5 |
注册会计师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带原件审核 |
6 |
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7 |
注册会计师转所表,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提供办理退伙或股权转让相关材料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8 |
经营场所租房合同或者所有权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9 |
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1.取得注册会计师资质且连续五年执业的申请人;2.最近从事审计业务连续3年且从事审批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的申请人;3.合伙人或股东是境外人员或者移居境外的,除以上两条以外还需提供在境内有稳定住所且每年居留不少于6个月,再提供最近连续5年的住房合同或房产证和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表1)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档 |
份数 |
新办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 |
备注 |
1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2 |
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议作出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3 |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4 |
注册会计师转所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5 |
注册会计师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带原件审核 |
6 |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带原件审核 |
7 |
经营场所租房合同或者所有权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签字并盖章 |
8 |
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盖章 |
9 |
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仅适用跨省设立分所情况 |
(表2)
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档 |
份数 |
材料 形式 |
要求 |
1 |
解散决议 |
■原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
1份 |
纸质 |
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
2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情况表(附件11,附件10) |
■原件
|
1份 |
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
||
3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原件 |
1份 |
执业许可证书真实有效 |
(表3)
六、审批证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件有效期长期。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新办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受理范围要求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 1 \* GB3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 2 \* GB3②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 3 \* GB3③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4 \* GB3④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最近从事审计业务连续3年且从事审批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条件:
申请设立分所行政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以及云南省财政厅政务网站公开。
云南省财政厅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www.ynf.gov.cn。
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和网络接收。
窗口接收。地址: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会计窗口(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24号)。
网络接收。网址:www.acc.gov.cn—事务所管理—设立审批。
接收时间:
窗口接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接收:时间不限。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应形成符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14),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 1 \* GB3①营业执照上的所名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验证有重名的;
= 2 \* GB3②相关资料与实际不符需更正的;
= 3 \* GB3③设立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未达法定要求人数的;
= 4 \* GB3④有举报时,经核实需增加证明材料的;
= 5 \* GB3⑤其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3)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特别行政审批程序告知书》(见附件13)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 1 \* GB3①经补正材料通知发后,到期仍然无法提供完整的;
= 2 \* GB3②申请人的条件达不到法定要求的;
= 3 \* GB3③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 4 \* GB3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审查方式。
新办采用实地核查和股东面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新办采用实地核查和股东面谈均由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实施。
(2)实地核查
= 1 \* GB3①成立核查组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应根据申请,提出核查组建议名单核查组一般由2~3名考核员组成,并确定1名核查组长,其中至少2名人员持有执法证。
= 2 \* GB3②实地核查的实施
进入办公场所,对办公设施、条件是否具备办公条件进行评定。通过拍照形式等做好记录,并做好照片收集存档。
(3)合伙人面谈
1)对合伙人身份的真实性、可靠性考察,排除挂名执业嫌疑;
2)对合伙人的执业经历进行了解,考察专职执业经历的真实性;
3)对合伙人的发展规划与市场定位,考察是否具持续经营能力;
4)进行风险提示,考察合伙人对风险的把控能力;
5)开展依法执业的宣传教育,要求把控执业质量,完善事务所各项建设。
6)按法律法规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
(4)系统查询
1)在申请提起日之前,针对近三年在省外有执业经历的合伙人,系统查询近三年因为执业受到的处罚情况。
2)申请设立分所的,系统查询是否具备办理分所资质。
4、公示
通过以上程序初步确认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将申请执业许可的事务所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形成《关于XX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的公示》(见附件17),公示在云南省厅门户网站(www.ynf.gov.cn)“重要事项公示”栏,面向社会公开并提供举报渠道。
5.决定
(1)会计处经办人审查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经办人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内容包括:
= 1 \* GB3①是否具有申请,申请内容与附件提供资料一致,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 2 \* GB3②是否已办理工商登记,并提供了相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登记卡片;
= 3 \* GB3③合伙人的执业经历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4 \* GB3④设立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人数,一般为5人,具证券资格的为10人。
= 5 \* GB3⑤公示期间有无投诉举报。
(2)会计处分管处长审查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分管处长对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 1 \* GB3①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 2 \* GB3②对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 3 \* GB3③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会计处分管处长审查后,确定结论:
= 1 \* GB3①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 2 \* GB3②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 3 \* GB3③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会计处分管处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报至厅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厅分管领导审核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查后,由云南财政厅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厅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
= 1 \* GB3①对会计处分管处长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 2 \* GB3②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 3 \* GB3③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厅分管领导不同意会计处长意见的,应与会计处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厅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1)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2)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3)不同意分管处长意见的,退回会计处。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材料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
5.证件制作与送达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在云南省财政厅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制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关于许可XX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批复》(见附件18),批准不通过的,通知政务服务中心发出《不予执业许可通知书》(见附件12)。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16)。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厅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会计处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会计处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特别程序告知书、面谈记录、现场采集照片,许可批复工作流转单、许可证书复印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云南省财政厅政务网站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公开网址为:www.ynf.gov.cn。
公开信息应包以下信息:名称、执业证书编号、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有限责任)、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各合伙人(股东)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形成《XX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公告》(见附件19)。
(二)依申请注销
1.申请
受理范围:
(1)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1 \* GB3①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
2 \* GB3②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
3 \* GB3③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
4 \* GB3④被依法宣告破产;
=
5 \* GB3⑤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6 \* GB3⑥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7 \* GB3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申请人为已经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单位。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审查
会计处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查企业提出注销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
4.决定
申请资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由分管厅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www.ynf.gov.cn公告。
5.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会计处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
会计处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终止备案通知书。
6.公开方式同新办的要求。
(三)依职权撤回行政许可
1.审批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
2.范围:根据会计行业管理网系统提示或者是报备信息核实,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所少于5名股东,合伙所少于2名合伙人,特殊普通合伙所少于15名合伙人,证券类分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少于10人,一般分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少于5人。
3、实施程序和时限
(1)下达整改通知
(2)整改超过60天未完成
(3)下达收回行政许可通知书
(4)送达并公告在在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www.ynf.gov.cn/公告。从公告之日期不能再承接新业务。
(5)在会计行业网里注销相应账号。
4.归档
会计处经办人员将整改通知和撤回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归档材料包括:整改通知;送达回证、决定收回行政许可通知书、收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注册会计行业管理电话0871-63956056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
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会计处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主要负责对0871-63956056和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会计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3956056
3.网络咨询。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
(四)反馈时限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五)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华山南路124号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会计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咨询
联系电话:0871-63956056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进程咨询。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
十五、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
(1)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3.检查承担机构
按照业务属性及分工,由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或者云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承担具体检查职责。
4.检查人员条件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秘密;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证。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的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6.适用情形
按照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或者日常财政管理的需要,启动财政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件要求,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有关事项于5月至6月通过云南省财政厅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告的主要内容:法律依据、检查机关、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和需要报送材料、检查时间和方式、截止期限,逾期不检的法律结果、书面材料寄送地址或者电子材料传送地址,咨询电话,检查机关名称及印章、公告日期 。
7.检查量化表
(1)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2)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4)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5)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6)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7)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8、组织检查人员(组)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9、检查时间
财政检查根据被检查事项的繁简程度合理确定并可适时调整。
10、检查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11、检查通知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检查人的名称;
2、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4、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5、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12、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计划
(2)成立检查组(必要时)
(3)送达检查通知书
(4)实施财政检查
(5)征求被检查人意见
(6)形成检查报告
(7)复核检查报告
(8)形成检查结论
(9)依法处理处罚
13.被审批人报送的材料收件处理
被审批人通过寄送或者电邮方式提交至规定地址
14. 检查提交材料表
15、检查材料审核表
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1)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2)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3)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4)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5)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16、结果处理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2、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3、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17、处理结果送达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18、处理跟踪程序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期限
财政检查对象和事项各不同,无法预设处理期限。
20、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
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21、归档期限
按照省厅档案管理要求,年度结束以后、次年四月份以前完成上年度的档案整理移交工作。
(二)、 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依据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20条规定,“对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举报,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省财政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符合受理条件的转送业务管理处室或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调查处理。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不同举报投诉事项,由业务管理机构或监督检查机构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责权限处理。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窗口投诉: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会计窗口
电话投诉:(0871)63619535
网上投诉:www.ynf.gov.cn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财政厅
通讯地址: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会计窗口
邮政编码:650021
4、投诉举报范围
投诉举报范围为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投诉举报,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范围。
6、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省财政厅收到申请人通过当面、信函或者官网等途径提出的投诉举报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受理,转送会计处或者监督检查机构办理。
7、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投诉举报受理以后,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处罚。
8、投诉举报处理期限
目前实际工作中,省政府和财政部均尚未对财政投诉举报的处理期限提出要求。省财政厅受理的投诉举报或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依法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按规定处理处罚。
9、处理跟踪程序
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完毕以后,需要单位和个人整改的,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后续整改落实工作。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申请执业事 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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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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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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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总额或者注册资本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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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姓名(仅限合伙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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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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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计师姓名(仅限有限责任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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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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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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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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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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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或者股东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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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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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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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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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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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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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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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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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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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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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申明及保证 |
我们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我们承诺自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签名:
申请执业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序号 |
合伙人或者股东姓名 |
身份证件 号码 |
国家/地区 |
境内住所 地址 |
是否为移居境外人员 |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
累计从事审计业务时间*(年) |
最近连续执业时间*(年) |
至申请时已在境内连续居留时间*(年) |
前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如有,请说明)* |
前3年内是否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如有,请说明)*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或者股权比例 |
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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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 签名:
年 月 日 注:1.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不需填写表中带“*”项。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
3.每位合伙人(股东)需填写附表3。
附件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
姓名(本人签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时间 |
状 态 |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
职务 |
参与的审计项目*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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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如是,填写“√”) |
首次注册(请填写批准文号) |
重新注册(请填写批准文号) |
注销或者撤销 |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如是,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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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按时间顺序依次填写,状态栏中每次只填一项。
(2)满足“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条件的合伙人(股东)只需填写最近一次注册信息。
(3)状态栏选择“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需填写“*”项, 参与的审计项目每年至少填一项同时后附审计工作底稿中有本人签字的复核页复印件。填写数量需满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累计审计经历的最低要求。
附件4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
事务所或者分所名称(盖章):
序号 |
注册会计师姓名 |
注册会计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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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最近一次通过注协检查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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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年 月 日
|
注:1.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时,填报除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
2. 申请分所执业证书时,分别填报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申请执业证书的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包括分所注册会计师及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合计超过50名时,可不再填写。
3. 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
附件5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
承诺函
本人在境内有固定住所(地址: )。至申请时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满 年,其中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本人承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期间,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将不少于6个月。
签名:
日期:
附件6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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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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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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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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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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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不包括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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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最近三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如有,请另附页说明) |
|
上年业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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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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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工商登记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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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工商登记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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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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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含分所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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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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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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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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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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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所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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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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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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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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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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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申请及保证 |
我所申请 分所执业许可,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并承诺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7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批准执业日期: 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变更原因(填“合并”、“分立”或“其他”):
项 目 |
变更前情况 |
变更后情况 |
变更后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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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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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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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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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仅限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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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或者股东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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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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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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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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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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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保证 |
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只需填变更事项栏目,未变更的不填。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件8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分所名称: 批准分所执业日期:
批准分所执业文号: 分所执业证书编号:
项 目 |
变更前情况 |
变更后情况 |
变更后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
|
分 所 名 称 |
|
|
|
|
分 所 负 责 人 |
|
|
|
|
分所经营场所 |
经营场所 |
|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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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
事务所保证 |
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只须填变更事项栏目,未变更的不填。
附件9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
事务所名称 |
|
组织 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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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前名称 |
|
||||||
迁出前经营场所 |
|
现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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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入地工商登记时间
|
|
迁入地工商登记部门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出资总额/注册资本(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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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姓名 |
|
合伙人或者股东总数
|
|
||||
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
|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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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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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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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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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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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如有,请后附说明) |
(1)正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检查( ) |
||||||
尚处于整改或者整改情况核查期间( ) |
|||||||
分所 情况 |
分所名称 |
批准执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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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已从 迁入 ,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材料全部属实。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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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
事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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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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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执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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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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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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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执业许可的分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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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批准执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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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执业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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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执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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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工商登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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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工商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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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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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分所执业许可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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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保证 |
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全部属实。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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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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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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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执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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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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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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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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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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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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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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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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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 |
名称 |
批准执 业日期 |
批准执业文号 |
执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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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执业许可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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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保证 |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全部属实。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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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予受理通知书
:
你们(所)向我厅提交的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材料收悉。经检查,有关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同意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申请人签收(签字): 云南省财政厅 (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3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行政审批程序告知书
:
本机关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你提出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根据《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第六条的规定,该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面谈、实地考察,上述程序所需时间为_____日。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云南省财政厅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4
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
你们于 年 月 日向我厅会计处提出
的申请,经检查,有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内容如下:
1、....................
2、.....................
3、......................
上述材料未补正前,有关申请将不予受理。
如认为我厅的处理不当,你们可以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
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联系人:
电 话:
云南省财政厅
年 月 日
附件15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不予批准通知书
*******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于*****年**月**日向我厅提出的设立******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经审查,存在下列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我厅决定不予批准:
1、....................
2、.....................
如认为我厅的决定不当,你所可以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
电 话:
附件:送达回证
云南省财政厅
年 月 日
附件16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 |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云财会〔20 〕 号) |
送达人及送达时间 |
云南省财政厅 二○ 年 月 日 |
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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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及收件时间 |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二○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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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后寄交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昆明市五华山,邮编:650021,
传真:0871-63956051。
2.由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附件17
关于XX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的公示
我厅(局)于20XX年X月X日受理了XX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执业许可申请。为便于社会公众对申请情况进行监督,现将申请材料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XX会计师事务所。
二、组织形式: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
三、经营场所:XXXX。
四、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姓名:XX。
五、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六、该事务所共X名合伙人(股东),各合伙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 XX,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XXXXXX,最近5年执业经历:
20XX年X月~20XX年X月XX会计师事务所
20XX年X月~20XX年X月XX会计师事务所
2. XX,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XXXXXX,最近5年执业经历:
20XX年X月~20XX年X月XX会计师事务所
20XX年X月~20XX年X月XX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上述合伙人(股东)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成为合伙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执业许可而被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许可的决定;在提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前,应当办理完从原所转出的手续以及退伙(股权转让)手续。
申请人已向我厅(局)递交了上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公众如认为上述公示内容存在虚假情况,欢迎向我厅(局)举报。
举报联系方式:
电 话:XXXX
通信地址:XXXX,(邮编)。
网 址:XXXX
XX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
20XX年X月X日
附件18
关于许可XX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批复
X财会﹝20XX﹞X号
XX会计师事务所:
我厅(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XX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为:XXXX。许可XX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法律、法规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XX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
三、XX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XX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法定代表人)为XX;经营场所为XX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请你所按规定执业。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执业证书。交回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XX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
20XX年X月X日
附件19
XX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公告
20XX年X月X日,我厅(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规定,作出许可XX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决定。现将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名称:XX会计师事务所。
二、执业证书编号:XXXX。
三、组织形式: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
四、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五、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姓名:XX。
六、经营场所:XXXX。
五、各合伙人(股东)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
XX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
20XX年X月X日
附件20
关于XX会计师事务所XX分所申请执业的公示
我厅(局)于20X年X月X日受理了XX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XX分所执业许可申请。为便于社会公众对申请情况进行监督,现将申请材料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一)名称:XX会计师事务所。
(二)成立时间:20 X年X月X日。
(三)执业证书编号:XXXX。
(四)组织形式: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
(五)主任会计师姓名:XX。
(六)经营场所:XXXX。
(七)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分所注册会计师):XX名。
(八)年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九)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150万元(有限责任不低于300万元,特殊普通合伙参照普通合伙)。
(十)最近3年内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情况(含分所受处罚情况):无。
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情况
(一)名称:XX会计师事务所XX分所。
(二)分所负责人姓名:XX。
(三)注册会计师数量:XX名。各注册会计师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经营场所:XXXX。
申请人已向我厅(局)递交了上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公众如认为上述公示内容存在虚假情况,欢迎向我厅(局)举报。
举报联系方式:
电 话:XXXX
通信地址:XXXX,(邮编)。
网 址:XXXX
XX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
20XX年X月X日
附件21
关于许可XX会计师事务所XX分所执业的批复
X财会﹝20XX﹞X号
XX会计师事务所:
我厅(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规定,对你所报送的XX分所申请执业许可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XX会计师事务所XX分所执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分所执业证书编号:XXXX。
二、负责人为XX。
三、经营场所为XXXX。
四、分所注册会计师数量为X名。各注册会计师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
20XX年X月X日
附件22
XX会计师事务所XX分所执业许可公告
20X年X月X日,我厅(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规定,作出许可XX会计师事务所XX分所执业的决定。现将该分所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分所名称:XX会计师事务所XX分所。
二、分所执业证书编号:XXXXXX。
三、负责人姓名:XX。
四、经营场所:XXXX。
五、分所注册会计师数量:XX名。各注册会计师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
20XX年X月X日
附件23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受理通知书
****会计师事务所:
你们(所)向我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申请材料收悉。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89号令)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决定予以受理,我厅将自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已一次性告知
我该申请事项的所有内容。
申请人签收(签字): 云南省财政厅(盖章)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