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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昭政发〔2008〕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规定,将文中的“国土资源、工商、农业”修改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意见》 ( 云政发〔2008〕11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意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取得了一定成效,既有力地保护了耕地,也有效地保障了经济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但是,个别地方闲置浪费、低效利用土地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变相低价出让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仍时有发生,土地粗放利用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目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刚性约束越来越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把握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增量、内涵挖潜、节约利用和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保障发展与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经济发展建设提供持续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的合理用地


      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要求,积极研究促进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政策措施,确保各类建设用地的总规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使用计划的安排,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保证闲置用地清理工作的落实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要求,全面开展辖区内闲置土地清理,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征缴增值地价等手段,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


      对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构成闲置用地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逾期不收回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直接收回,并纳入本级政府土地储备。


      对于已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各地要加大供应力度,确保符合土地供应条件的建设用地在2008年底前完成供应,避免因土地供应不及时造成土地闲置。


      四、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供应行为


      完善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行为。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竞价出让工作程序,并按程序组织实施。


      各县区应认真编制出让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上报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和按出让计划组织实施。竞价出让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所确定的时限和范围发布出让公告,不得减少期限和缩小公告发布范围,所有出让活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举行,不得擅自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