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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明建房〔2018〕30号

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市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 明政办〔2018〕42号(以下简称《5.18通知》),现就实施市区商品房限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三明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拥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市区户籍的,无论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为市区户籍,均视为市区户籍居民家庭)。

  (二)居民家庭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应提交的居民家庭全部成员的《三明市区房地产登记情况》记载为准(含已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但未办证的房屋)。居民家庭在一套住房中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三)“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满三年”系指2018年5月18日《5.18通知》实施之日起,所有拟出售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满3年。(如:2018年5月20日拟出售的商品住房,应当在2015年5月19日之前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方可出售)。

  (四)通过离婚析产、继承或遗赠(含部分买卖部分继承或遗赠,部分赠与部分继承或遗赠)等原因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前手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时间为准;通过司法裁决、拆迁返还或调解、共有人之间份额(全部或部分份额)转让等原因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现手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时间为准;因补换发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市交易年限以原发证时间为准。

  (五)确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离市区需出售限售住房的,应当提供户口迁离证明、社保医保转移证明或行政事业单位调动文件等。居民家庭遇重大疾病等重大突发事件需出售限售住房应急的,属于特殊情况,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建部门集体研究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其限售条件。

  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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