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决定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决定
普政发〔2012〕16号
思茅区、景东县、景谷县、镇沅县、墨江县、江城县、澜沧县和孟连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的安排部署和国家民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人口较少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重大意义
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力量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作为促进科学发展、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云南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6-2010年)》,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帮助市内符合条件的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等3个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通过集中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建制村(布朗族村)全部实现 “四通五有三达到”目标,即通路、通电、通广播电视、通电话,有学校、有卫生室(所)、有安全的人畜饮用水、有安居房、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地,人均粮食占有量、人均纯收入、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国家扶贫开发纲要和“两基”攻坚计划提出的要求,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产业发展初见成效,群众生产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呈现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扶持发展成果,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出台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将扶持范围扩大到全国总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民族,并且人口较少民族的人口占村委会总人口20%及其以上的村委会纳入国家扶持范围。按照新标准,全市原有的3个人口较少民族和景颇族共4个民族被列入扶持范围,有18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建制村(布朗族村)符合国家扶持政策。由于历史、地理、自然等原因,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相对滞后,虽在“十一五”期间进行了集中扶持,但与全国、全省、全市发达地区相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基础设施建设仍较薄弱,产业发展缓慢,群众增收困难,社会事业发展不充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继续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力量帮助市内的4个人口较少民族实现脱贫发展,全市近1/3的世居少数民族也就实现了脱贫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特殊重要意义,紧紧抓住“桥头堡”建设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投入,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试点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迈上新台阶
“十二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的战略目标,以加快脱贫发展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首要任务,以改善民生为根本,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为重点,以加强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支撑,进一步优化政策,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建制村基本实现“五通十有”,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基本实现“一减少、二达到、三提升”。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建制村通油路、通电、通广播电视、通信息、通清洁能源,有安全饮用水、有安居房、有卫生厕所、有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地或增收产业、有学前教育、有卫生室、有文化室和农家书屋、有体育健身和民族文化活动场地、有办公场所、有农家超市和农资放心店;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贫困人口数量减少一半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平均以上水平,一半的人口较少民族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市平均以上水平,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民生保障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大幅提升。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发展保障能力。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施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自然村通公路、农村安全饮用水、小型农田水利,建制村通宽带、通电、自然村通电话、通清洁能源、卫生厕所建设,以及中低产田地、中低产林、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特色小镇建设等项目。
(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打牢群众增收基础。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培育,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重点实施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特色经济林、标准化养殖小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乡(镇)农贸市场、农家超市、农资放心店建设,支持非公中小企业发展。加强扶贫开发,实施自然村整村推进、整乡综合扶持、深度贫困自然村脱贫发展等项目。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大双语教育力度,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改善村卫生室条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支持农村敬老院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先覆盖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
(四)大力发展文化事业,繁荣民族文化。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和设施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人口较少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重点实施通广播电视、综合文化室、农家书屋、民族文化传承示范点、民族特色村寨、公共体育文化活动场地建设和民族文物古籍保护等项目。
(五)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按照“立足当前改变一代人,着眼长远培养一代人”的思路,着力提高劳动者素质,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撑。重点实施干部、教师、卫生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经纪人、当家理财人、民族文化传承人和妇女儿童健康知识培训等项目。
(六)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加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探索建立军地、警民、各民族间团结共建机制,进一步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改善村“两委”办公及村民议事场所条件,加快建立乡(镇)综合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中心,全面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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