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0〕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21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24小时执勤备战模式的职业特点,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救援人员,是指《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明确的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保持与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以及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


第五条  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并根据属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消防救援队伍经费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属本级保障范围内的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消防宣传、实战演练、战勤保障、消防信息化建设等重大项目纳入本级政府项目支出预算单列保障。


第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属本级保障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落实好中央、省有关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生活待遇的政策措施。全市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政府目标考评奖励范畴,奖励标准按照公务员同等标准执行。


第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所属地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管理。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第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障待遇,参照公务员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严格落实国家依据消防救援工作特点建立的伤亡附加保险制度。


第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


第十二条  重大节日期间,当地党委政府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为入职、退出的消防救援人员举行迎送仪式,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将在职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退出消防救援人员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勋章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送奖到家,并根据表彰奖励等级情况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倡导利用大型集会、广播视频、公益广告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消防救援人员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


第十三条  入职2年以内的消防员,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后(不含辞退、开除),允许复工复职,并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工种)、工龄、专业技术等级(职业技能等级)的职工享受各项待遇;在职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职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费用。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窗口,应当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优先服务,并张贴“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的标识。有条件的应给予专窗服务,设置优先通道。


第十五条  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市内自然保护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公园等旅游区(点)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免费到图书馆阅览图书,上述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免费标志牌。


第十七条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鼓励志愿者参与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志愿服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向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提供服务,鼓励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免费播放消防救援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应当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并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送治的伤员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先诊疗、后结算”的原则进行。